【已废止】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市环发〔2023〕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绍兴市碳排放权管理及交易相关活动,我局制定了《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绍兴市碳排放权管理及交易相关活动,促进重点碳排放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市、县两级碳排放权规范管理,完善非碳交易纳入企业市级核查、复核机制,帮扶企业规范碳报告编制,梳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挖掘减排潜力。
二、目标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
(一)符合国家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单独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详见附件1);
(二)符合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非碳交易纳入企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单独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碳报告管理机制
1.建立动态名录管理机制。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对接,根据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确定标准,确定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汇总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连续两年未达到排放当量标准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2.完善核查复查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碳交易纳入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报告、核查、复查等相关工作。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非碳交易纳入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报告核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核查情况开展复查。重点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提供核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碳排放权监督管理
3.规范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分配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权配额后,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书面通知重点企(事)业单位并签署送达回证(见附件2)。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生态环境厅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4.建立清缴预警处理机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配额清缴预警情况,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做好配额清缴。重点企(事)业单位有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等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相关碳排放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建立第三方机构责任机制
5.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对在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核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纳入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评级在D级及以下的核查机构将予以通报,并约谈核查机构负责人。
6.落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过程标准规范、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按时完成。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复查意见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建立绿色协同发展机制
7.提升资产管理意识。加强企业碳排放交易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充实人员力量,建立内部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增强碳资产管理能力,根据企业自身现状和发展需要,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8.完善绿色金融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与银行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绍兴支行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碳排放抵押贷款业务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人民银行绍兴支行通报我市碳交易纳入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在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服务。
9.建立重大项目库。依托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库,加快建立市级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气候投融资重大项目,加强与国家、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对接与联动,优先推荐示范效应较好的气候投融资项目进入国家、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结合低(零)碳试点、共同富裕、无废城市等示范试点,加强企业绿色低碳典型项目扶持,助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市县两级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考核推进,将碳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落实资金保障碳报告核查、人员培训、煤样抽查检测等经费,确保监督检查有序开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学习宣贯,及时做好辖区内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问题的解答,帮扶指导发电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规范诚信参与全国碳市场活动。
(三)强化执法督查。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报送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做好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温室气体重点排放行业及代码
2.送达回证
附件1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行业及代码
行业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GB/T4754-2017) | 类别名称 | 主营产品统计代码 | 行业子类 |
发电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4411 | 火力发电 | |||
4412 | 热电联产 | |||
4417 | 生物质能发电 | |||
建材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 |
3011 | 水泥制造 | 310101 | 水泥熟料 | |
3041 | 平板玻璃制造 | 311101 | 平板玻璃 | |
钢铁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 |
3110 | 炼铁 | 3201 | 生铁 | |
3120 | 炼钢 | 3206 | 粗钢 | |
3130 | 钢压延加工 | 3207 | 轧制、锻造钢坯 | |
3208 | 钢材 | |||
有色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3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产品 |
3216 | 铝冶炼 | 3316039900 | 电解铝 | |
3211 | 铜冶炼 | 3311 | 铜 | |
石化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 |
251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2501 | 原油加工 | |
化工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
261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2601 | 无机基础化学原料 | |||
2611 | 无机酸制造 | 260101 2601010201 | 无机酸类 硝酸 | |
2612 | 无机碱制造 | 260105 260106 260107 | 烧碱 碱类 金属氢氧化物 | |
2613 | 无机盐制造 | 260108-260122 2601220101 | 其他无机基础化学原料 电石 | |
2614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2602 2602010201 | 有机化学原料 乙烯 | |
2619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260209 2602090101 | 无环醇及其衍生物 甲醇 | |
262 | 肥料制造 | 2604 | 化学肥料 | |
2621 | 氮肥制造 | 260401 260411 | 氨及氨水 氮肥(折含氮100%) | |
2622 | 磷肥制造 | 260412 | 磷肥(折五氧化二磷100%) | |
2623 | 钾肥制造 | 260413 | 钾肥(折氯化钾100%) | |
2624 | 复混肥料制造 | 260422 | 复合肥、复混合肥 | |
2625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2605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 | |
2629 | 其他肥料制造 | |||
263 | 农药制造 | A | ||
2631 | 化学农药制造 | 2606 | 化学农药 | |
2632 |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 2607 | 生物农药及微生物农药 | |
265 | 合成材料制造 | 2613 | 合成材料 | |
2651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261301 | 初级形态塑料 | |
2652 | 合成橡胶制造 | 261302 | 合成橡胶 | |
2653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 261303 261304 | 合成纤维单体 合成纤维聚合物 | |
2659 |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2613中其他类 | ||
造纸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 | 纸及纸制品 |
2211 | 木竹浆制造 | 2201 | 纸浆 | |
2212 | 非木竹浆制造 | 2201 | 纸浆 | |
2221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2202 | 机制纸和纸板 | |
民航 | 56 | 航空运输业 | 55 | 航空运输服务 |
5631 | 机场 | 550301 | 机场服务 |
备注:1.工作范围为本表格《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 /T4754-2017)》4位代码的行业类别。
2.类别“生物质能发电”中,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企业需报送,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企业无需报送。
3.行业子类中,乙烯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算和报告应按照《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4.行业子类中,二氟一氯甲烷、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航空货物运输服务不纳入本通知工作范围。
附件2
送达回证
(送达机关盖章)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 |
受送达人 | |
送 达 地 点 | |
受送达人(签字) | |
代收人(签字或盖章) | |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 |
送 达 日 期 | 年 月 日 |
送 达 方 式 | |
拒收原因 | |
见证人(签字)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