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碳排放权交易-正文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我市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津环气候〔2024〕54号

有关区生态环境局,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4〕1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额确认与调整

(一)配额确认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前完成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确认,2025年7月20日前完成2024年度核定配额确认。

(二)配额调整

按规定需要调整配额的,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往年配额清缴情况、执法检查结果等确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量,并在配额发放时予以调整。

二、配额发放与清缴

在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登系统)发放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后,重点排放单位通过注登系统,分别于2024年12月20日前、2025年12月15日前提交2023、2024年度履约申请。对存在明显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国环规气候〔2024〕1号文件之附件1,以下简称《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开展差异化配额发放与清缴工作。有意愿履约但因银行账户冻结等客观原因无法购买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经报送生态环境部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由其他企业提供配额协助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本年度及之前年度配额完成清缴,不可预支后续年度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根据《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国环规气候〔2024〕1号文件之附件4)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三、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配额分配方案》有关要求申请将持有的2024年度及之前年度配额结转为2025年度配额,未结转配额不再用于2025年度及后续年度配额清缴。

四、其他要求

(一)重点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配额分配和清缴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熟练操作管理平台、注登和交易系统,及时开展数据确认、报送和清缴履约等工作。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尽早制定交易计划,做好资金预算,确保按时完成履约。

(二)区生态环境局要密切关注重点排放单位机组运行情况,对于可能影响配额分配或清缴履约工作的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掌握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赢缺情况,跟踪履约进度,加强指导推动。

(三)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工作统筹。严格数据审核,准确、及时分配配额,持续开展政策解读,与区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放单位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履约问题。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