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5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5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25〕4号
各有关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是激励碳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京环发〔2024〕1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做好2025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单位范围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4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4〕12号)确定的碳排放单位范围执行。其中,附件1中的1-858号,第859、862、867、868、871号碳排放单位为配额清缴范围,按照本文件要求报送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并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其余单位按要求报送碳排放报告。
二、报告与核查
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一)核算和报告要求
2025年4月30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报送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报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检查工作。
2025年5月31日前,一般报告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检查工作。
碳排放单位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8个标准,核算本单位2024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碳排放报告,编制和更新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详见附件1)。
鼓励碳排放单位购买消纳绿电,参与直接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重点碳排放单位2024年度购买消纳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2025年度,参与直接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购买使用的电力碳排放据实核算,绿电碳排放核算为零,火电碳排放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化石能源电力碳排放因子核算。
鼓励碳排放单位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
(二)核查要求
2025年5月31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步检查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重点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按照《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B11/T 2323-2024)标准开展核查工作(详见附件2)。重点碳排放单位申请新增设施配额或基准年配额基数调整,可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详见附件3)通过管理平台于2025年5月31日前提交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对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发现检查结果与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10%以上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核查机构予以提醒。
三、碳排放量确认和配额核发
(一)碳排放量确认
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检查后,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碳排放量确认工作。
(二)配额核发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重点碳排放单位2024年度免费配额,延续配额富余和亏缺20%上限熔断机制。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2024年度免费配额预发、8月31日前完成免费配额核定发放,不定期开展配额有偿发放。
四、配额清缴
(一)配额清缴要求和安排
2025年10月31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完成配额清缴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管理平台将自动收缴其账户内的配额及抵销产品,用于清缴。
重点碳排放单位拟使用抵销产品的,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碳排放量抵销申请文件。
(二)碳普惠项目管理
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本市已发布的方法学开发碳普惠项目。项目按照《北京市碳普惠项目管理要求》执行(详见附件4),经审核签发的减排量可用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抵销等用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标准体系,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督促碳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碳排放管理监督和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全市碳排放单位和碳市场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并按规定开展检查,提升数据质量。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逾期未足额清缴配额的碳排放单位,依法处理。
(三)加强能力建设。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碳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马 宁,联系电话:68455307;联系人:徐天金,联系电话:55522460;联系人:管理平台信息化技术服务人员,联系电话:68452187)
附件1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是指碳排放单位按照所在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系列标准,报告能源消费等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及生产、服务相关行业典型参数等信息,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并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提出如下要求:
一、核算原则
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原则,设施所有者按照法人边界报告本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应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客观性和可溯源等原则。
完整性是指碳排放单位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边界内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具体为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和废弃物处理等产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使用外购电力和热力等对应的间接排放。
一致性是指碳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核算时,应确保年际间采用的核算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客观性是指碳排放单位应保证排放量核算数据和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客观准确,能够反映报告单位的相关活动水平和碳排放实际情况。
可溯源是指碳排放单位对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等的原始凭证、计算过程,进行全流程的记录留存,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溯源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一)核算和报告要求
碳排放单位按照所在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系列标准开展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工作,各行业对应的标准见下表。
各行业对应的核算和报告要求标准
序号 | 行业 | 核算标准 |
1 | 电力生产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 (DB11/T 1781-2020) |
2 | 水泥制造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水泥制造业》 (DB11/T 1782-2020) |
3 | 石油化工生产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石油化工生产业》 (DB11/T 1783-2020) |
4 |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DB11/T 1784-2020) |
5 | 服务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服务业》 (DB11/T 1785-2020) |
6 | 道路运输和邮政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道路运输业》 (DB11/T 1786-2020) |
7 | 其他行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他行业》 (DB11/T 1787-2020) |
8 | 航空运输业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民用航空运输业》 (DB11/T 2057-2022) |
(备注:各行业标准文本可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或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通知公告中查询)
(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对于碳排放单位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仅需要核算和报告有关数据,但不计入碳排放单位履约排放量。
2.对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道路运输和邮政行业纳入核算及履约边界;其他各行业仅核算并报告移动设施排放,暂不纳入履约边界。
3.碳排放单位通过直接电力市场化交易购买消纳的绿电量的确定,需提供绿色电力消费凭证和结算凭证等材料,经审核后确定绿电消费量。
4.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碳排放单位,在其核算边界之外的碳排放量若达到5000吨(含)以上,应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5.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边界中含数据中心,且数据中心年度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时,应单独计量和报告数据中心碳排放量。对非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边界中含供热的,且自产热源年度供热量达到8万吉焦及以上时,应单独计量和报告供热部分碳排放量和相应活动水平数据。
6.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转供电或电费代收代缴情况,若电力终端用户是重点碳排放单位,则电力终端用户报告此部分电力对应的碳排放;若电力终端用户不是重点碳排放单位,则此部分电力对应的碳排放由转供电或电费代收代缴主体报告。
7.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年度退出的既有设施历史基准年对应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大于等于5000吨时,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中单独说明。
8.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均须加盖碳排放单位公章后提交。
三、相关工作术语
基准年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年度前连续三年。
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移动设施。既有设施为基准年期间运行的设施;新增设施为基准年之后新投入运行的设施。
重点排放设施是指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或占排放单位年度排放量大于20%(含)的排放设施。
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要求
为规范核查工作流程、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北京市碳市场核查工作按照《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B11/T 2323-2024,查询路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标准确定的工作流程、相关技术要点开展核查,并按照标准推荐的模版编写核查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核查报告需加盖碳排放单位公章和核查机构公章,鼓励优先使用电子公章。
一、配额有关数据核查要点
核查机构除对核算年度排放量相关能源活动水平数据开展核查外,还需重点关注年度配额核算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详见下表),对于采用历史法核算配额的行业,还需确认基准年排放量和基准年配额核算活动水平数据。不同行业重点参数核查确定方法参考《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中提出的行业生产、服务参数核查要点表。
各行业配额核算相关活动水平表
序号 | 免费配额核算所属行业 | 活动水平 | 单位 |
1 | 火力发电(热电联产) | 机组供电量 | MWh |
机组供热量 | GJ | ||
2 | 水泥制造 | 熟料生产量 | 吨 |
协同处置废弃物量 | 吨 | ||
3 | 热力生产和供应 | 企业自产热源供热量 | GJ |
4 | 其他发电 | 供电量 | MWh |
5 | 电力供应 | 供电量 | MWh |
6 | 数据中心 | IT设备耗电量 | MWh |
7 | 集成电路制造 | 产品总光罩层数 | 层 |
8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污水处理量 | 立方米 |
污泥处理量 | 吨 | ||
9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供水量 | 立方米 |
10 | 城市轨道交通 | 总走行公里 | 车公里 |
11 |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业 | 运输总里程 | 公里 |
12 | 出租车客运 | 运营总里程 | 百公里 |
13 | 邮政业 | 运输总里程 | 公里 |
14 | 石化、其他服务业、其他行业 | 基准年排放量 | 吨 |
二、其他说明事项
1.当履约年度退出的既有设施历史基准年对应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大于等于5000吨时,应在年度核查报告中单独说明,并同步提交重点碳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盖章的单独报告文件。
2.重点碳排放单位边界中含数据中心,且数据中心年度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时,应单独核查数据中心碳排放量和活动水平数据。
3.对非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边界中含供热的,且自产热源年度供热量达到8万吉焦及以上时,应单独核查供热部分碳排放量和相应活动水平数据。
4.对于碳排放单位通过直接电力市场化交易购买消纳绿电的,需核实绿色电力消费凭证和结算凭证等材料,并核实绿电使用的具体用途,在核查报告中明确。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