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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环规范〔2024〕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本市碳普惠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普惠体系建设方案》等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本市碳普惠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碳普惠体系建设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是指以“低碳行动、普及全民、惠享权益”为核心,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并赋予一定价值,探索建立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绿色低碳发展引导机制。

第三条 碳普惠工作应遵循聚焦目标、全面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示范引领、制度创新,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碳普惠政策文件的发布,碳普惠方法学的征集和管理,碳普惠项目及核证减排量管理,碳普惠专家库管理等;指导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开展技术支撑和交易服务等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碳普惠管理工作。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撑机构,负责碳普惠项目审定、减排量核查以及碳普惠项目跟踪评估工作。

第五条 依托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打造碳普惠服务平台,推动碳普惠服务平台与市信息资源平台共享交换数据。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负责运行维护碳普惠服务平台,制定碳普惠交易规则,组织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碳普惠专家库。碳普惠专家主要负责天津市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等的评估工作。专家评估结果作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探索与国内其他省市地区建立碳普惠跨区域合作、共建与联通机制。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核算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低碳情景下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且未申报国家方法学的方法规则。

第九条优先开展绿色出行、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生态系统碳汇、非化石能源利用领域碳普惠方法学研究和申报。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等因素及时修订。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征集碳普惠方法学建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可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碳普惠方法学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方基本情况、方法学简介、方法学文本及编制说明等。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完备的,组织碳普惠专家开展技术评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核证减排量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核证减排量,是指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的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可作为开发主体依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法学开发碳普惠项目。碳普惠项目于2021年11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且产生减排量的,申请主体可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碳普惠项目申请材料。碳普惠项目申请主体可以是开发主体,或者受开发主体委托的机构。存在委托关系的,双方应明确权利、义务并签署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碳普惠项目申请主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的核证减排量,应承诺不重复申请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不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权属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并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 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碳普惠项目进行审定并核查减排量后,应出具审定与核查报告。审定与核查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碳普惠专家对报告进行技术评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审核通过后公布碳普惠项目,并将减排量通过碳普惠服务平台发放至项目申请主体账户中。

第十六条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量抵销碳配额清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可在地方碳市场进行交易的核证减排量和可使用核证减排量抵销配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自愿购买核证减排量实施碳中和。

第十八条 核证减排量通过履约抵销、碳中和等方式消纳后注销,不可以重复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碳普惠公示公开工作,及时公布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与核证减排量的情况,公布碳普惠专家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机构应当自觉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做好碳普惠数据管理工作,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应当科学、客观开展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减排量核查等工作,不得出具失实或虚假报告,严禁擅自使用或公布碳普惠项目商业机密、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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