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机构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机构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事管〔2024〕52号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公共机构碳普惠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公共机构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公共机构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公共机构碳普惠活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对公共机构及其所属用能人员在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使用等领域的减碳行为进行量化,核算相应的价值,通过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减排量交易等方式兑现价值,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正向引导激励机制。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机构碳普惠体系的设计、研发、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江苏省公共机构碳普惠活动遵循目标引领、科学规范、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公共机构碳普惠工作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全省公共机构碳普惠相关制度和标准;
(二)研发和运营全省公共机构碳普惠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三)组织碳普惠方法学(以下简称方法学)开发、碳积分商城搭建、碳普惠核查等工作;
(四)对接碳普惠减排场景(以下简称减排场景)等的数据,签发碳普惠减排量(以下简称减碳量)、发放碳普惠积分(以下简称碳积分)等;
(五)指导和推进各设区市开展公共机构碳普惠活动;
(六)其他有关公共机构碳普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管理职责。
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碳普惠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地区碳普惠管理有关职责。
公共机构应当鼓励和引导所属用能人员参加碳普惠活动。
第六条 江苏省省级机关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委托和指导,负责信息平台日常运营,协助开展碳普惠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公共机构碳普惠专家组,为碳普惠方法学、减排场景、碳普惠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等的申报,减碳量核查、签发和交易,以及碳积分发放和兑换等提供指导意见。
第八条 各参与主体应当在信息平台开设碳普惠账户,用于减碳量和碳积分管理。
第九条 鼓励公共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方法学、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减碳量和碳积分的消纳渠道。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碳普惠动态评估机制,根据碳普惠活动实际情况,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优化管理机制。
第二章 方法学开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碳普惠活动基准线、计算减碳量、制定监测计划等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结合自身优势,选取符合国家和地区生态文明政策导向,具有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协同效益,有利于引导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领域,按照科学性、普适性、易行性原则开发方法学。
第十三条 方法学开发完成后,开发主体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方法学通过评估论证后,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根据碳普惠活动开展情况、建设发展需要,或应方法学开发主体申请,可以组织方法学修订。
第三章 减排场景开发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场景,是指个人参与的衣、食、住、行、用等领域,能够产生减碳量的场景。
第十八条 减排场景运行后,开发主体可以向运营机构申请参加碳普惠活动。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复杂的减排场景,可以组织专家或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审查。
第二十条 减排场景通过审核后,由运营机构报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碳普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应当按照数据技术要求将相关业务平台接入信息平台,确保持续、安全、准确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运营机构定期评估信息平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获取的相关信息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负责跟踪评估减排场景运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并对依据异常数据获得的减碳量和碳积分进行修正。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应当根据运营机构的评估意见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运营机构可以终止其参与碳普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或者重复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
第四章 场景减碳量签发和消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减碳量,是指依据本省已公布的方法学,对个人参与减排场景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计算,经审核通过后在信息平台中登记的碳减排数量。
第二十五条 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在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将其个人参与减排场景活动产生的相关数据传送至信息平台,信息平台根据相应的方法学计算个人减碳量,经审核签发后登记至其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信息平台登记的减碳量可以用于省内大型活动碳中和、公益捐赠、自愿碳抵消、自愿碳注销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减碳量通过碳积分权益兑换等方式兑换后,其所有权转移至权益提供方,由权益提供方通过信息平台参与减碳量交易,个人不得直接参与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举办大型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经具
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核算后,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实现碳中和。
第二十九条 经主管部门同意,运营机构可以向实施碳中和的公共机构颁发碳中和证书。
第三十条 鼓励减碳量所有者自愿捐赠或者注销减碳量。
第三十一条 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依法购买减碳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消纳的减碳量,信息平台同步予以注销,相关数值作为荣誉象征在相关主体的账户中累积保留。
第五章 碳积分商城运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积分,是指个人参加碳普惠活动获得的回馈权益。碳积分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转让或交易。在已公布方法学的减排场景下获得的碳积分含有减碳量,在无方法学的减排场景下获得的碳积分不含减碳量。
第三十四条 信息平台根据碳积分计算规则,将个人参与的绿色低碳行为以碳积分形式计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碳积分商城,是指在信息平台上搭建的在线商城系统。个人账户的碳积分可以在碳积分商城内进行权益兑换。
第三十六条 鼓励减排场景开发主体、相关社会企业等作为权益提供方,与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参与搭建碳积分商城,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等权益。
第三十七条 个人在碳积分商城使用碳积分兑换商品、服务等权益后,碳积分所对应的减碳量所有权转移至相应的权益提供方。信息平台优先兑换含有减碳量的碳积分。
鼓励主动兑换,信息平台对个人超过两年未兑换的碳积分及其所对应的减碳量视为自愿碳注销,作清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个人已经兑换权益或被清零的碳积分,信息平台同步予以注销,相关数值作为荣誉象征在其个人账户累积保留。
第六章 碳普惠核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核查,是指核查机构根据核查规则、方法和要求,对减碳量进行核算和审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从事碳普惠核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开展碳普惠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建立完善的碳普惠核查活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拥有五名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的专职人员,且须定期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三)具有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资质,或在省内从事能源计量审查工作且具有CNAS资质或CMA资质。
第四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碳普惠核查工作,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为碳普惠核查机构。
第四十二条 碳普惠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公正进行核查。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碳普惠体系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运营机构、核查机构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出具虚假、不实、重大错误评估结果的;
(三)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参加碳普惠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减排项目,是指公共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等实施的、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碳普惠减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