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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晋环函〔2024〕9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建设,加强山西省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和监督管理,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引导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政策学习

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动的一项制度创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10月19正式施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于2024年1月22日正式启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等已陆续印发实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设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工作,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设在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承担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科研机构等要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学习,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开发、交易等活动。

二、支持自愿减排项目开发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等四项方法学及即将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等两项方法学,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项目设计开发。鼓励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开发、正在开发或拟开发的项目向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信息;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鼓励我省相关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加强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的交流合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审定、登记、交易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加快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协调推进审定、减排量登记等流程办理,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完成项目开发,依法依规取得经济收益。

三、积极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体系建设

方法学是指导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查的主要依据。鼓励我省具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技术条件的项目业主、行业协会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结合我省重点项目、特色项目等,按照

《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环办便函〔2023〕95号)有关要求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编制大纲》,规范编制和提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所提方法学建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体现绿色低碳技术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四、加强监督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

联系人:黄雅婷0351-6371136qihouchu@163.com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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