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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自然资函〔2024〕1号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辖各分局,各县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为充分发挥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现将《蚌埠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蚌埠监管分局

人民银行蚌埠市分行

2024年1月4日  

蚌埠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林业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林业在碳中和碳达峰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乡村振兴,将“绿水青山”转换成“金山银山”,结合新时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交易、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国家《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计量指南》,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第四条  耕地上种植的林木不办理林业碳汇权证。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和核证减排标准(VCS)的林地和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五条  林业碳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致力于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量。

第六条  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交易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汇的备案工作;金融管理、人行和银监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对林业碳票涉及的林地、林木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碳票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登记、流转、抵消、注销相关工作制度。

第九条  林业碳票记载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减排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第十条  林业碳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身份证”,防止“一碳多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依据本办法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国有林业单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十二条  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林业碳票项目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等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林业碳票实行实名登记。林业碳票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林业碳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建立碳票信息发布平台,设立并管理碳票交易专项账户,成立负责交易流转的专门机构。

第十六条 林业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林业碳票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林业碳票流转以林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林业碳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林业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十八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自愿参与减排的旅游景区(景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年度购买林业碳票。

第十九条  鼓励在蚌埠市域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优先购买林业碳票或通过营造碳汇林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二十条  鼓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的办法收储林业碳票。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林业碳票存储、交易、融资等。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质押贷款产品,探索将林业碳票作为贷款的可质押物。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制发的林业碳票,不代表具备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第二十四条  林业碳票式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如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林业碳汇权证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汇权证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汇权证,申请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制发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林权)、或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木产权证明资料;

4.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报告;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审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监测核算报告及其碳减排量进行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出具审定意见,并转送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专家审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备案签发。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备案签发;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制发林业碳汇权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收到市生态环境局签发的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林业碳汇权证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林业碳汇权证制发、登记不收取费用。

二、申请林业碳汇权证转移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转移登记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业碳汇权证原件;

4.转移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三)转移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登记,并及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林业碳汇权证注销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3);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业碳汇权证原件;

4.林业碳汇权转让协议及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注销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注销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材料报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附件1

蚌埠市林业碳汇权证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 
权益资产所在位置    县区    镇(乡、场)    村     组
林木权属证明编号 宗地号 
林班号 小地名 
小班号 
项目面积或折合面积(亩) 监测机构 
监测期 监测期碳减排量(吨) 
备案文号 林业碳汇权证书编号 
产权归属及持有比例 
专家审查意见 
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2

蚌埠市林业碳汇权证转移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 机构代码证号 
权益资产 所在位置      县区       镇(乡、场)       村        组
林业碳汇权证 编号 备案文号 
监测期 监测期 碳减排量(吨) 
产权归属 及持有比例 
转移登记理由 及佐证要件 
市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附件3

蚌埠市林业碳汇权证注销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 机构代码证号 
权益资产 所在位置  县区       镇(乡、场)      村      组
林业碳汇权证 编号 备案文号 
监测期 监测期 碳减排量(吨) 
注销的碳 减排量(吨) 
注销登记理由 及佐证要件 
市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来源: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埠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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