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诏安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诏安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诏政办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第二十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海洋碳汇经济,建立健全海洋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充分发挥诏安县海洋资源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作用,规范海洋碳汇管理,将海洋碳汇纳入福建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实现海洋生态改善、渔业经济转型和渔区民生改善等多方面综合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海洋碳汇备案、交易、变更等服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海洋碳汇量,是指我县范围内权属清晰的海域养殖在一定时间周期内海洋储碳的能力或容量,经海洋碳汇研究机构依规核算,进行监测评估与核证,福建省唯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备案留存信息一致的海洋碳汇量。
县海洋渔业局作为诏安海洋碳汇的管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三条 具备碳汇相关资质的开发、核算、监测、核证单位可以参与诏安县海洋碳汇开发,从事项目开发、核算、监测、核证等各环节工作。
第四条 碳汇持有人使用的碳汇方法学必须是福建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认可的碳汇方法学。
第五条 海洋碳汇持有人自行组织碳汇开发所需要的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等碳汇有关资料,并根据碳汇方法学编制核算、监测、核证等相关报告。县海洋渔业局对海洋碳汇持有人的登记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留存。
第六条 海洋碳汇持有人对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方法学、计算数据、证件、产权等错误导致的后果由海洋碳汇持有人自行负责。海洋碳汇持有人投资开发碳汇产品项目,承担碳汇产品开发相关费用。
第七条 海洋碳汇持有人将碳汇产品总销售金额扣除福建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费用及税后的金额,由福建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拨付至县财政局。
第八条 先行先试核算贝类和藻类产生的海洋蓝碳,后续随着业务发展,再行核算其他品类的海洋碳汇。海洋碳汇持有人登记申请备案资料包括:
1.《海洋碳汇登记申请表(双壳贝类、大型藻类)》(详见附件1);
2.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3.福建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认可的海洋碳汇项目计算的方法学;海洋碳汇项目核算报告、监测报告、核证报告;
4.其他证明海洋碳汇权属及当量的资料。
第九条 《海洋碳汇登记申请表》《海洋碳汇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2)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第十条 海洋碳汇持有人应当在交易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海洋渔业局提交该交易金转入县财政的相关凭据及《海洋碳汇变更申请表》等变更申请资料,同时向县海洋渔业局申请备案留存。县海洋渔业局变更备案后,不再对已交易的碳汇量进行管理。若变更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超时提交,县海洋渔业局将不再受理该持有人的海洋碳汇登记申请及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养殖企业和个人、海域使用权人依据本办法开展海洋碳汇开发。已实行分片承包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国有单位或养殖企业开展海洋碳汇开发。
第十二条 海洋碳汇持有人向县海洋渔业局申请的碳汇备案留存等信息需与福建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系统信息一致。海洋碳汇属无形资产,福建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记录的权属备案留存、交易、质押、抵消及注销等信息是判断海洋碳汇配额归属或登记、变更的唯一依据。该工作参照全国碳汇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执行,并遵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个人自愿参与减排,按年度购买海洋碳汇,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海洋碳汇资产抵质押融资、金融结构性存款、债券、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海洋碳汇存储、交易、融资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海洋渔业局负责解释和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备案、审查过程中的问题。
附件:1.海洋碳汇登记申请表(双壳贝类、大型藻类)
2.海洋碳汇变更申请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