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虞区生态系统存量碳汇核算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区生态系统存量碳汇核算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虞政办发〔2024〕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生态系统存量碳汇核算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大家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生态系统存量碳汇核算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核算生态系统存量碳汇,指导和规范存量碳汇生态产品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持续提升生态碳汇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令第799号)、《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自然资发〔2023〕45号)、《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生态系统存量碳汇的核算、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系统存量碳汇是指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自然状态下生态系统固碳量。
生态系统,指一定空间范围内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及其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功能整体,包括森林、灌丛、草地、湿地、农田、城市、水域等生态系统类型。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汇核算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核算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全区生态系统存量碳汇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完整性、科学性、准确性、连续性。
第六条 全区生态系统存量碳汇采用净生态系统生产力(NEP)来表征。
净生态系统生产力是植被净初级生产力中减去异养生物(土壤)的呼吸作用所消耗的光合作用产物之后的部分,是生态系统与大气之间碳交换的物理量,在不考虑各种扰动影响(如火灾)的情况下,其反映了生态系统的净碳交换量。
第七条 生态系统存量碳汇核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采用统一的存量碳汇核算标准进行核算;
(二)依法开展碳汇核算信息的获取、处理、统计、分析、验证;
(三)编制核算报告并发布碳汇核算成果,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核算范围、核算结果及使用和改进的建议。
第三章 成果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汇核算档案,包括空间数据、统计数据、图件图集和分析评价报告、公报、专报等。
第九条 尝试建立碳汇长期监测机制,定期更新碳汇数据,监测周期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政府管理决策和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确定。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公众发布关键成果报告,制定数据共享协议,确保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能够使用数据。
第十一条 生态系统存量碳汇的使用应优先选择处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碳汇产品,积极鼓励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地碳汇产品,助力其价值实现。
第十二条 构建碳汇交易应用场景,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碳中和工程。尝试在本区域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工程及公共活动的碳中和,尝试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碳中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探索森林、农田及各类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价值补偿机制。结合森林面积、保护等级、经营类别等因素,以及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体量大小,对重点森林、生态修复工程进行精准生态补偿,尝试把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的碳汇能力作为生态修复工程成效的重要指标,把碳汇能力作为生态型乡镇进行财政转移支付补偿程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探索金融支持生态系统价值实现。通过碳汇价值抵押,森林、农田保险等措施,探索生态价值实现方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机制,探索碳汇项目开发的绿色融资渠道。
第十五条 尝试建立激励政策机制,对积极参与碳汇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对从事碳汇相关的企业和项目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企业参与碳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积极开展存量碳汇的重要性和管理方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社区自主开展碳汇保护活动,增强社区居民对碳汇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尝试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允许公众对碳汇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确保管理的透明和公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