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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办法(试行)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路径,加快生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桃江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开发、登记、交易、管理、监督、质押、抵销等,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是指桃江县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项目地块,依据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碳汇量计量相关方法学,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林业部门审查和审定、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碳汇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兑现、抵销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项目地块,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自然生态系统碳券。

第三条 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基本原则:依法、自愿、公开、诚信。

第四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林业部门负责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审查、审定、制发、交易、监督等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备案、抵销等工作;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质押、融资、保险、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林业部门制定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登记、流转、注销等工作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碳汇量备案、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抵销等工作制度。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不定时组织抽查工作,采取现场核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等对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内容必须包括:

1.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编号;

2.备案文号;

3.监测期时间以及监测期内碳汇量;

4.制发单位、日期。

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为桃江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碳汇权益资产交易的实物凭证,严禁出现涂改碳券、“一碳多卖”等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 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申请制发自然生态系统碳券,鼓励其联合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申请制发自然生态系统碳券。

第九条 申请制发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项目,不影响其权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抚育采伐可以申请碳券的制发。

第十条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式样设计、制发。

申请制发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第三方核算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签发,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成立桃江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建立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自然生态系统碳券遗失、损毁的,经向桃江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报告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在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持有人可向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将所持有的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信息对外发布。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需实时关注国家和省级的碳汇市场政策变化情况,并及时公布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登记、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交易方式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如自愿减排、生态赔偿、协议转让等;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必须以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作为实物依据,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用于抵销对应的碳排放量后,不得参与市场流通。

第十五条 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所登记的碳汇量主要用于以下抵销用途:1.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占用生态用地的,在首次供地时,核算该地区在相应的用地年限时段内累计损失的碳汇量,据此购买相应的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替代履行生态补偿责任。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自愿购买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用于各类赛事、活动、会议等碳中和,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3.面向生产生活消费领域,公众可自愿购买自然生态系统碳券获得相应的绿色积分、低碳证书等商业激励和政策激励。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制发的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不代表具备国家生态环境部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金融管理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制发登记交易工作流程(试行)

2.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登记申请表

3.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补发申请表

4.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5.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信息披露表

6.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购买申请书

7.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协议

8.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流转申请表


附件1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制发登记交易工作流程(试行)

一、申请制发自然生态系统碳券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登记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报告;

4.合作开发协议;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未通过初审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审定。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完成审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监测核算报告及其碳汇量进行审定。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出具审定意见,并转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备案签发。县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审定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备案、签发;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制发碳券。县人民政府收到签发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申请自然生态系统碳券补发登记

(一)遗失、损毁挂失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提交遗失或损毁书面报告及以下资料:

1.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补发申请表(附件3);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三)补发登记。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发登记,转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备案签发。县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审定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备案、签发。

(五)补发碳券。县人民政府收到签发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然生态系统碳券补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流程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旅游景区(景点)、未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自愿减排购买需求;各类直接或间接破坏各类自然资源行为,为替代履行自然生态系统碳汇损失赔偿责任,自愿认购与碳汇损失量相当的自然生态系统碳券。

(一)交易双方需提供的资料

1.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出让方:(1)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原件;(2)有效身份证明;(3)与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签订《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委托服务协议》(附件4);(4)填写《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信息披露表》(附件5)并确认签字或盖章。

2.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受让方:(1)有效身份证明;(2)填写《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购买申请书》(附件6)并确认签字或盖章;(3)如意向受让方是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则须提供“执法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或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异地复绿或购买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材料”原件。

(二)碳券交易

1. 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意向受让方购买意向,匹配出让方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信息,向意向受让方出具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受理通知书。

2. 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组织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双方签订《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协议》(附件7),受让方按协议内容完成交易结算,出让方向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三)抵销开具抵销凭证

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向已完成交易的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出让方根据交易凭证,向受让方提供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受让方持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到生态环境部门开具抵销凭证,属于生态赔偿的将抵销凭证提供给执法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或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执法裁量依据。

(四)流转的情形

流转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流转申请表(附件8)到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流转信息登记。


附件2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登记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或单位) 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型初次登记
登记类型 
资源 现状坐落 面积(亩) 
评估情况监测期 监测期碳汇 量(吨) 监测核算机构 
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及法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意见一栏对是否符合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登记条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同意申报等提出意见;
2.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一栏对申请材料审核结果作简要叙述、提出是否同意登记发放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明确意见。


附件3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补发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 (或单位) 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型补发登记
登记类型 
坐落       
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编号       
补发登记 理由         
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意见一栏对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作简要叙述、提出是否同意补发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明确意见。


附件4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本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和运营其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确保在碳券交易市场中的遵守规范和最大化自然生券的价值。

一、定义

1.委托:指甲方将其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由乙方交易、监督的行为。

2.碳券交易市场:指进行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和相关活动的市场。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a)委托乙方交易和监管其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b)获得乙方提供的有关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和市场的相关咨询和服务;

c)监督乙方的操作,要求乙方提供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情况的报告。

2.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a)向乙方提供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信息,并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合规和有效性;

b)配合乙方进行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和交易的相关工作;

c)提供乙方需要的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协议有效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a)接受甲方的委托,监管、交易其自然生态系统碳券;

b)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和市场的相关咨询和服务。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a)确保甲方的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和交易合规,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b)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欺诈和不当交易的发生;

c)定期向甲方提供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和交易

1.乙方将根据协议约定,负责甲方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管理和交易,并尽力为甲方实现权益的最大化价值。

2.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交易的详情和相关情况。

五、保密条款

1.甲方和乙方将保守对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和机密市场动态。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七、协议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达成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生效。

2.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a)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完成交易;

b)乙方相关业务终止;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

八、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甲方和乙方持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终止。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信息披露表

项目名称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
公告起始日期年 月 日
一、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简况
自然生态系统碳券 基本情况制发单位桃江县人民政府
制发日期          年   月   日
交易价(元/吨) 
项目面积(亩) 
项目地点 
监测期年   月 ——    年   月
监测期碳汇量(吨) 
碳券编号 
附件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原件)
备注 
二、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下,信息披露期至   年   月   日为止。
三、持有人承诺
本持有人现对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公开交易,桉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并组织实施。本持有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项目地块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无担保、质押等情况;
2我方交易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意向购买人享有权利及应付义务
意向购买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持有人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同时意向出售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其他附件 
五、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联系信息
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持有人确认(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购买申请书

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因响应国家自愿减排政策/生态赔偿要求,本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向贵中心申请购买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本购买意向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交易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参与购买。

申请人(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7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协议

本协议是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用于规定买卖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相关事项。买方和卖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一、协议内容

1.卖方将通过合法手段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碳券项目,以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2.卖方将根据买方的购买需求,提供相应数量的碳汇量。

二、价格和支付方式

1.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价格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整,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确定;

2.买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向卖方支付购买金额。

三、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使用权

卖方将向买方提供购买的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使用权,确保买方享有相应的权益。

四、风险责任

1.买方在使用自然生态系统碳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2卖方应确保提供的碳汇量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自身责任导致的法律后果。

五、知识产权

1.卖方拥有所提供的自然生态系统碳券项目的知识产权;

2.买方不得将卖方的知识产权用于商业目的或向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与解除

1.若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若买方或卖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期限。

七、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确定补充条款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买方持一份,卖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盖章):         卖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桃江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流转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单位:亩、吨、立方米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入) 
通讯地址 宗地座落 
碳券编号 
流转权利内容o碳券所有权 o碳券质押权
小地名 宗地号 面积 
碳汇量 备案文号 
流转方式 流转期限 
流入单位(个人) 通讯地址 
申请流转 理由及方式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所有权权利人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碳汇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受理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来源: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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