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龙区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龙区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政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将《马龙区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龙区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马龙区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以下简称“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我区水土保持碳汇交易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是指马龙辖区内国家投资实施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区域),区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核算及核证,将核算出的碳汇量作为产品,交易所得资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应专项用于项目区后续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水土保持措施运行管护、生态修复、乡村振兴和碳汇开发、交易产生的一系列费用。
(二)透明公开。碳汇项目的开发、监测、核算和交易;交易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效益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理高效。资金的使用应注重效益,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
(四)保障权益。在水土保持碳汇交易中,应充分保障项目区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包括:确保村集体在碳汇项目开发中的决策参与权,村集体有权参与项目规划、实施和监督等各个环节;村集体应享有碳汇交易收益的分配权;加强对村集体权益的法律保护,防止任何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金的产生
第四条 交易资金的产生来源于国家投资实施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区域)。具体流程为:区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用计量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项目产生的碳汇量进行核算,并将这些核算结果作为可交易的产品。在此基础上,项目区的村委会(社区)委托具有法人资质的国有企业或组织作为出让方,代为持有和管理碳汇相关权益,并负责进行碳汇项目的申报和交易工作。出让方将经过核证的碳汇量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所得资金,即为本办法所指的交易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
(一)项目区后续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水土保持措施运行管护、生态修复、乡村振兴,巩固和提升项目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二)碳汇项目开发及交易、后续管理产生的一系列税费,包括碳汇量监测(对项目区内植被、土壤等碳汇源的碳吸收和储存能力进行定期测量和记录的过程)、核证(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碳汇量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和验证的过程)及碳汇交易(将核证后的碳汇量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买卖的过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与提升评估、项目区水土保持效益发挥情况定点监测等相关活动产生的费用及相应税费。
(三)项目收益范围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在开展碳汇项目开发时所需费用。包括碳汇项目前期规划、实施和监督等费用。
(四)用于加强水土保持和碳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土保持碳汇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出让方的管理费。为保障水土保持碳汇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有效管理,从交易资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开发、申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运行管理
第六条 为了确保水土保持碳汇交易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指定资金监管部门。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在区农业农村局的授权或委托下,区水务局及项目区乡镇(街道)可参与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报告。
(二)设立专账核算。项目区所在村委会(社区)专账核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资金使用方案制定及审批。因项目治理等需使用资金的,在区水务局和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村委会(社区)提出资金使用需求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使用。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资金需求和预算、资金使用的时间表、预期效果、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计划。
(四)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资金使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方案制定提出并同意后,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区人民政府领导最终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 为保障交易资金的使用被有效监管,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在区农业农村局授权或委托下,由区水务局、项目区乡镇(街道)定期对专项资金账户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绩效评估和反馈。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优化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绩效评估具体指标应至少包括:
1.成本效益分析:评估资金投入与产出的比例;
2.环境影响评估:评估资金投入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碳汇能力的提升;
3.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估资金投入对当地社会和经济的正面影响;
4.公众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项目区公众对资金投入的反馈。
第七章 纠纷裁决机制
第八条 本办法的纠纷裁决机制: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遇到本办法未能涵盖的问题,由区水务局负责办法的解释工作,或提请区政府进行行政裁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后续修改机制: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实际工作需要,可由区水务局提出修改建议,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