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洛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洛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政办发〔202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12—市政办005)
商洛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森林碳库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中和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乡村振兴,根据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令第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商洛市全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商洛市林业碳票开发、交易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林草、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坚持科学严谨、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原则,打造符合市情、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林业碳票。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制发、流转、交易、抵扣、注销、融资、监督和管理。
商洛林业碳票是指依据商洛市地方林业碳汇计量指南(标准)及流程开发的林业碳汇产品。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四条【部门分工】市发改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注销等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林业碳汇的备案、抵销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审核工作。人民法院负责“碳票+生态司法”等工作,引导违法行为人自愿认购林业碳票。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开发管理
第五条【项目开发】商洛林业碳票项目应依据商洛市林业碳汇计量指南(标准)进行开发,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为稳步推进商洛林业碳票开发,我市将重点支持造林及森林经营保护过程中实施林业增汇行为所产生的碳汇量,待市场建立并逐步完善后,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适时引导其他类型林木参与项目开发。
第六条【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依据本办法开发商洛林业碳票项目,并申报项目、碳汇量登记、碳票申请。原则上项目业主应为项目边界范围内的清晰林权所有者。县级行政区域内,林地面积小于500亩的法人单位可联合开发与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七条【申报材料】商洛市林业碳票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表;2.项目业主的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3.产权证明;4.项目设计或经营方案;5.实施碳汇项目活动的开始日期证明文件;6.项目申报文件;7.碳汇收益分配协议;8.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商洛林业碳票申领材料和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登记流程】 商洛林业碳票申领流程:
申报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商洛市林业碳汇计量指南(标准),编制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信息、项目合规性、碳汇量计量与监测等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备案国家碳核证减排量(CCER)项目,不得重复备案商洛林业碳票核减量。因政策变化,已备案商洛林业碳票但符合CCER要求的项目,也可以解除相应权利后备案CCER。
审核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向所在县(区)林业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区)林业部门在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按程序报市林业部门复审,市林业部门收到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复核,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后市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
颁发林业碳票。项目业主持林业碳汇量登记表至市林业部门申领商洛林业碳票。市林业部门查验相关资料无误后,颁发商洛林业碳票。
第四章 碳票用途
第九条【碳票用途】商洛林业碳票主要用途:
1.VEP项目建设过程中导致调节服务、生态价值减损的,按照VEP项目实施意见要求,项目主体应按1:2购买商洛林业碳票抵销减损。
2.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用能单位,应购买违法损害等量的商洛林业碳票,抵销环境损害。
3.综合能耗大于一千吨、小于一万吨标准煤的重点行业用能企业,如果综合能耗(折算碳排放量)超过年度用能预算的,可购买5%商洛林业碳票予以抵销预算值。
4.被行政机关处以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植复绿及其他生态修复处罚的涉林案件,在履行相关部门处罚决定外,责任主体应购买相应额度的商洛林业碳票做为生态补偿。
5.参与人数200人及以上的大型活动、会议,鼓励购买商洛林业碳票实现碳中和。
6.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测算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购买商洛林业碳票实现碳中和。
7.鼓励国有企业、碳服务机构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等方式集中收储商洛林业碳票。
第五章 碳票交易与注销
第十条【商洛碳票交易】 商洛林业碳票交易通过商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网交易。碳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碳票发生流转后,转让方应当向市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可以根据需要向市林业部门申请林业碳票。碳票交易流程、规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碳票注销】 商洛林业碳票用于抵销相应碳排放量的,由碳票持有人向市环境部门提出减排量抵销申请,市环境部门对林业碳票对应的碳排放量予以抵销,开具抵销凭证,并在林业碳票上加盖“已使用”标记。同时,市环境部门对林业碳票所对应的碳汇量进行核减。市发改部门组织市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月核对一次碳票、碳汇核减量、碳排放抵销量。市发改部门、市环境部门、市林业部门定期通过各自官方网站公示注销碳票的编码。
第六章 商洛碳票融资
第十二条【金融政策】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推动将商洛碳票纳入贷款可质押物和保险标的物范围。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动开发碳票抵质押融资、碳票担保贷款、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商洛碳票存储、交易、融资等。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商洛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追责】参与商洛碳票有关活动的市场主体,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等市场主体在林业碳票项目实施与监测、监测核算报告编制、减排量核查报告编制、减排量交易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列入商洛碳票管理失信名单并公示,不再支持其参与商洛碳票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发改部门、市环境部门、市林业部门举报。上述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2.VEP项目:VEP是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英文缩写,VEP项目特指由《商洛市关于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项目开发的实施意见》规定的项目类型。
第十六条【要求】 本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本办法如与国、省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国、省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