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林〔2021〕136号
滁州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结合新时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国家《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计量指南》,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和核证减排标准(VCS)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三条 林业碳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致力于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汇的备案签发、抵消等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林业碳票涉及的林地、林木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碳票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登记、流转、抵消、注销相关工作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章 碳票管理
第七条 林业碳票记载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减排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林业碳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身份证”,防止“一碳多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 申请制发。鼓励和引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依据本办法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国有林业单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林业碳票项目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等费用。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此限。林业碳票由滁州市林业局负责制发。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林业碳票实行实名登记。林业碳票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林业碳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碳票交易流转。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碳票信息发布平台,设立并管理碳票交易专项账户,成立负责交易流转的专门机构。林业碳票持有人可向滁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将相关持有、拟流转等信息对外发布。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和省级碳汇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公布林业碳票持有、流转、结算等相关信息。
林业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林业碳票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林业碳票流转以林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林业碳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林业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四章 区域碳中和
第十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自愿参与减排的旅游景区(景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年度购买林业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鼓励在滁州市域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优先购买林业碳票或通过营造碳汇林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鼓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的办法收储林业碳票。
第五章 碳票金融
第十一条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林业碳票存储、交易、融资等。
第十二条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质押贷款产品,探索将林业碳票作为贷款的可质押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制发的林业碳票,不代表具备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第十五条 林业碳票式样由滁州市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滁州市林业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市人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