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环气候〔2025〕19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环气候〔2024〕30号)有关工作部署,推进我市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我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国资委
2025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推进我市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美丽天津建设目标,立足本市主导产业,以国家公布的碳足迹核算规则为基础,从重点产品碳核算着手,以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为目标,系统推动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组织推动我市相关单位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我市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因子纳入国家数据库,探索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
到2030年,全市碳足迹管理体系趋于完善。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广泛开展碳足迹核算工作,开展我市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研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应用场景不断拓展。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建设。聚焦燃油、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汽车、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重点产品,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鼓励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支持本市科研机构参与汽车、电池等领域国家碳足迹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根据标准出台情况,组织相关区筛选区内骨干企业重点产品,针对产品全生命周期或选定过程,涵盖原材料、运输、生产加工、使用、废弃及回收处置等环节,开展碳足迹核算。引导企业加强碳足迹核算结果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运用。依托我市地方碳市场工作基础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导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按要求开展碳足迹因子核算报送工作,充实完善国家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区、行业协会和企业可根据需要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数据资源,研究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加强电力、钢铁、燃油等重点行业或产品数据归集,支持权属单位自愿开展碳足迹数据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产品碳足迹认证目录和实施规则,组织开展碳标识认证工作。(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参与)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和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参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自身和供应链碳足迹评价、主动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与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丰富拓展推广应用场景。适时将产品碳足迹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鼓励相关单位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和推广应用力度。鼓励有条件企业依法依规示范开展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以消费品为重点,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碳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优先选取有需求的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试点,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开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建立产品碳足迹数字化管理系统并率先开展核算。鼓励国资企业加强供应链碳足迹管理,在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和推广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融资主体准确核算产品碳足迹和融资项目碳排放,为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必要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及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推动区域碳足迹互认与国际交流。充分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作用,共同组织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跟踪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碳足迹相关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与外方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加强产品碳足迹能力建设。鼓励有能力的机构在我市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服务,大力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机构,支持有实力的驻津夹企、科研机构参与国家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人员培训力度,鼓励有培训资质的机构面向企业开展专业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强化专业支撑保障。适时开展重点行业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中难点、堵点问题。(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会商机制,深入研究产品碳足迹领域重大问题,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扎实落实各项任务,推动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构建我市碳足迹管理体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各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方面推进本行政区碳足迹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探索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加强碳足迹信息和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各区、各部门要加大碳足迹工作宣传力度,提供政策解读、专业培训、技术服务等,及时宣传碳足迹工作典型案例,大力营造推动建设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