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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宁县林业碳汇碳中和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宁县林业碳汇碳中和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府办发〔2023〕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条管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宁县林业碳中和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3月24日

武宁县林业碳中和试点实施方案

〔2023 年3 月24 日,武宁县林业碳中和试点实施方案经武宁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5日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府办发〔2023〕16号)〕第一次修正。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探索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新模式,根据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2022年全省林业碳汇工作要点》(赣林办发〔2022〕16号)《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林业碳汇试点工作的通知》(赣林造字〔2022〕96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罗坪镇长水村开展林业碳中和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时间

2023年1月启动试点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

二、试点范围

罗坪镇长水村(根据探索情况可扩大到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区域)。

三、试点目标

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区域规模、模式的选定并部署实施,配合开发武宁林碳抵消平台和制定完成相关林业碳汇计量规范,初步形成武宁“乡村林碳”的碳汇核证及消纳机制,开展零碳行动理念宣传推广。

到2025年,武宁林碳抵消平台及“乡村林碳”碳汇计量规范成熟稳定,低碳理念深入人心,“碳中和+”等模式丰富多彩,碳中和应用场景形式多样,武宁“乡村林碳”碳汇核证及消纳机制运行有序,“乡村林碳”开发实现全覆盖。

四、试点内容

1.选定试点区域和模式。根据我县区域优势和消纳能力,选定罗坪镇长水村“四旁树”(村旁、宅旁、水旁、路旁自栽生态树种)作为试点区域,自栽生态树种作为武宁“乡村林碳”计量树种。(责任单位:县林业局、罗坪镇)

2.制定碳汇计量技术指南。制定符合“四旁树”性质的碳汇计量规范,确定项目边界、基线和碳汇计量方法及监测程序,确保碳汇量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3.搭建自愿消纳碳中和系统。搭建武宁林碳抵消平台,实现武宁“乡村林碳”在线登记、在线中和、公开展示及积分兑换等功能。(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4.明确项目开发计量、核证及登记职责。制定《武宁县“乡村林碳”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武宁县“乡村林碳”项目碳汇计量技术指南(试行)》《武宁县“乡村林碳”项目开发工作流程》,明确“乡村林碳”碳汇量的监测、核证及登记流程和责任部门,实现碳汇量有效开发、合理计量和有序管理。(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

5.培训提升实施能力。县林业局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掌握相关政策及方法学及武宁林碳抵消平台的操作规程。(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6.明确消纳渠道。一是绿色政务。要求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对于举办会议、大中型活动及公车使用等,根据用电量、耗油量等能源消耗量购买一定的碳汇进行中和,倡导低碳政务。二是绿色消费。为推动碳普惠,对购买电动车、自行车赠予一定积分,由县财政予以奖补。三是绿色出行。对徒步出行或骑共享单车出行,给予一定的积分奖励。四是绿色标签。鼓励疫木除治企业、疫木加工企业及其他企业购买碳汇,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五是司法碳汇。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大力支持“司法+碳汇”模式创新,探索完善“认购碳汇”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替代性生态修复补偿与直接性生态修复补偿融会贯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更加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更加全面、严密。六是绿色金融。对购买碳汇企业或个人可享受贷款优先、碳汇质押、征信增信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市监局、县司法局、县金融服务中心)

7.确定合作商户和积分商品。上线武宁林碳抵消平台,发布“乡村林碳”产品,积极引入合作商户提供积分兑换商品,签订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多形式的碳中和积分兑换模式,为开展碳中和的社会公众提供实物兑换服务,激发各方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机关事务中心)

五、实施步骤

1.启动阶段(2023年1月1日-3月15日)。成立试点工作专班召开动员部署会,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计量技术指南。

2.宣传培训阶段(2023年3月16日-4月15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社会公众林业碳汇自愿消纳绿色理念的宣传,营造低碳零碳活动氛围。

3.计量、核证、登记及确定合作商户阶段(2023年4月16-30日)。完成试点区域林业碳汇计量、核证和登记工作,在武宁林碳抵消平台上线林业碳汇产品;确定一批合作商户和积分兑换实物产品,签订合作协议。

4.碳中和实施阶段(2023年5月1-31日)。发布武宁林碳抵消平台和“乡村林碳”产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重大活动、能源消耗碳中和的要求,引导和倡导社会公众零碳活动。

5.初步总结阶段(2023年6月1-30日)。总结前阶段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研究制定有效的解决路径,不断巩固试点成效。

6.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7月31日-2025年底)。“乡村林碳”碳汇计量、核证及消纳机制基本形成,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可推广复制的典型经验。

六、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宇峰为组长的林业碳汇碳中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平、县政府副县长胡德玉、县政协副主席夏润成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司法局、县金融服务中心、罗坪镇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饶宜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强化经费保障。在省级林业碳汇碳中和试点工作经费基础上,县财政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引导合作商户进驻APP提供积分兑换,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实施。

3.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林业碳汇自愿消纳绿色理念的宣传力度,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概念普及和政策宣讲,深入解读相关内涵和意义,进一步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低碳零碳活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1.武宁县“乡村林碳”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武宁县“乡村林碳”项目碳汇计量技术指南(试行)

3.武宁县“乡村林碳”项目开发工作流程


附件1

武宁县“乡村林碳”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森林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碳汇碳中和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林碳”是指武宁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四旁”(村旁、宅旁、水旁、路旁)林木产生的,依据《武宁县“乡村林碳”项目计量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经第三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核证、签发、登记的林业碳汇。

武宁县行政区域内“乡村林碳”的申请、计量、核证、签发登记、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已备案签发或在申报国家核证减排量(CCER)、国际核证减排标准(VCS)及其他碳汇开发体系的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申请签发登记“乡村林碳”。

违规占用耕地种植的林木不得纳入“乡村林碳”开发范畴;在计入期内拟被采伐的林木不适用于“乡村林碳”签发登记。

第三条 “乡村林碳”申请、计量、核证、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具体程序详见《武宁县“乡村林碳”开发申请、计量、核证、登记工作流程》。

第四条 “乡村林碳”申请。申请主体原则上以行政村为主,受理申请部门为县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乡村林碳”的计量。计量是指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技术指南核算项目碳汇量,并出具计量报告的工作。

第六条 “乡村林碳”的核证。核证是指县生态环境局对计量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核证报告的工作。

第七条 “乡村林碳”的登记。“乡村林碳”的登记实行实名制,分为签发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核销登记。武宁县林业局 “乡村林碳”项目碳汇量登记证书采用全省通用模板式样,由武宁县林业局统一印制。“乡村林碳”登记证书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签发登记是指县林业主管部门将经过计量、核证后的“乡村林碳”进行初始登记并发放“乡村林碳”登记证书的工作。“乡村林碳”签发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项目地点、林木数量、计入期、计入期林业碳汇量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乡村林碳”登记证书是权利人持有“乡村林碳”的凭证,经签发登记的“乡村林碳”可进行流转交易、质押融资和碳中和。权利人保有碳汇量以武宁林碳抵消平台实时记载的数据为准。

变更登记是指“乡村林碳”权利人的身份、共有性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信息发生变更,依申请对登记证书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的登记行为。

转移登记是指因买卖、赠予、继承,公司合并和分立,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乡村林碳”所有权转移,对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转移至另一方的登记行为。

质押登记是指权利人将合法持有的“乡村林碳”出质给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对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进行冻结的登记行为。

注销登记是指权利人将“乡村林碳”用于各类场景碳排放进行抵消的,对登记证书记载的碳汇量进行核减的登记行为。

除买卖引发的转移登记及碳中和等引发的注销登记外,其他登记均为依申请登记。

第八条 “武宁林碳抵消”平台为武宁“乡村林碳”的管理服务平台,可为“乡村林碳”的登记、流转交易、质押融资及碳中和提供服务。

第九条权利人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流转“乡村林碳”。鼓励通过武宁林碳抵消平台相关合作交易平台进行线上交易。

第十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通过武宁林碳抵消平台购买“乡村林碳”抵消碳排放量,实现低碳、零碳办公和生活,支持探索“乡村林碳”利用场景与景区(景点)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司法执行、法定义务植树履行等相结合。

第十一条鼓励利用“乡村林碳”抵消在武宁县域举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武宁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附件3

武宁县“乡村林碳”项目开发工作流程

一、项目开发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项目开发申请表(见表1);

2.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4.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涉及林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审核,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门查实。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二、计量

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项目的树种、数量、生长量以及栽植管护等情况,调查汇总后按照技术指南计算项目碳汇量,并出具计量报告(报告样式详见模板1)。

三、核证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的计量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及信息的完整性、计量方法、数据管理、质量保证和相关支撑性材料进行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报告样式详见模板2)。

四、登记

“乡村林碳”登记包括:签发登记、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和证书制发不收取费用。

(一)签发登记

签发登记无须再进行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根据核证结果进行登记发证。

(二)变更登记

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见表2);

(2)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乡村林碳”登记证书复印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2.审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3.登记。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乡村林碳”登记证书相关内容进行变更。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质押登记

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人应为“乡村林碳”权利人:

(1)质押登记申请表(见表3);

(2)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质押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乡村林碳”登记证书复印件;

(4)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2.审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3.登记。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乡村林碳”登记证书记载的相关权利进行冻结并记载。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注销登记

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表(见表4);

(2)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乡村林碳”登记证书复印件;

(4)林业碳汇注销的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2.审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注销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3.注销。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表1

武宁县“乡村林碳”项目开发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碳汇资产所在位置武宁县乡村小组小地名
土地权属证书编号宗地(单元)号
其他证明材料档案编号
栽植时间树种株数
碳汇资产共有情况
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备注:1、株树单位为棵;2、权属证明材料类型如为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等,应填写证书号、宗地号或不动产单元号;如为其他类型应建立档案管理,编制档案编号。

表2

武宁县“乡村林碳”变更登记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计量计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登记证书编号登记碳汇量
碳汇资产所在位置武宁县乡村小组小地名
土地权属证书编号宗地(单元)号
其他证明材料档案编号
栽植时间树种株数
碳汇资产共有情况
申请变更事项
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备注:1、碳汇量单位为kg,株树单位为棵;2、权属证明材料类型如为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等,应填写证书号、宗地号或不动产单元号;如为其他类型应建立档案管理,编制档案编号。

表3

武宁县“乡村林碳”质押登记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质押权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计量计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质登记证书编号
出质碳汇量
碳汇资产所在位置武宁县乡村小组小地名
碳汇资产共有情况
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备注:1、碳汇量单位为kg;2、权属证明材料类型如为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等,应填写证书号、宗地号或不动产单元号;如为其他类型应建立档案管理,编制档案编号。

表4

武宁县“乡村林碳”注销登记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计量计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登记证书编号登记碳汇量
碳汇资产所在位置武宁县乡村小组小地名
土地权属证书编号宗地(单元)号
其他证明材料档案编号
栽植时间树种株数
碳汇资产共有情况
注销碳汇量(吨)注销原因
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备注:1、碳汇量单位为kg、株树单位为棵;2、权属证明材料类型如为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等,应填写证书号、宗地号或不动产单元号;如为其他类型应建立档案管理,编制档案编号。

模板1

武宁县××(区域)“乡村林碳”项目碳汇计量报告

编写单位:(公章)

报告日期:

第一章项目碳汇资源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区域碳汇资源概况。

第二章项目计入期和计入边界

2.1 计入期

确定计入期,宜选择具有可核查的碳汇信息数据的连续时间区间,需明确到月份。

2.2 计入边界

确定计入边界,对计入边界进行描述。

第三章碳汇计量说明

3.1 计量方法

说明采用的计量方法,包括公式、参数释义等。若计量方法与技术指南推荐方法不一致,需说明变更后的计量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 林木数据

说明林木数据来源和确定方法。如有计算过程,具体说明计量方法及计量所依据的数据来源。如有多方数据,须相互验证,并说明最后取值的依据。实地调研需描述监测工具和采样方法。

3.3 排放因子数据

说明是采用推荐的排放因子或本地化的排放因子,若采用本地化的排放因子,需简要说明其来源,并在附录给出所有的原始数据。

第四章项目碳汇量计量结果

汇总计量项目总碳汇量。

第五章不确定性分析

5.1 定性分析

说明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

5.2 定量分析

计量项目碳汇量的不确定性。

第六章数据质量管理

凡能证明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佐证资料都宜调查收集,以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填写下表,确认数据管理内容是否完成。

数据质量管理内容管理确认
数据收集、输入与处理检查核对输入数据样本的错误£是否
对于数据完整性的确定£是否
确保对电子文档实施适当的版本控制规程£是否
林木数据检查确保林木数据统计的完整性£是否
核对数据计算的正确性£是否
不同统计方法对数据的交叉检验£是否
排放因子检查核对排放因子的单位及转换£是否
核对转换系数£是否
确保排放因子的时效性£是否
碳汇量计量过程检查核对方法是否正确£是否
表格数据处理步骤检查核对是否明确区分输入数据和计算获得的数据£是否
手工或电子的方式核对具有代表性的计算样本£是否
核对输入和计量在时间序列上的一致性£是否
数据的交叉比较£是否

模板2

武宁县××(区域)“乡村林碳”项目核证报告

项目名称:

核证机构:(公章)

报告日期:

报告主要内容:

  1. 项目碳汇量核证概述:

简述项目核证的目的、范围等。

  1. 项目碳汇量核证程序和步骤:

包括核证组的组成、相关项目设计文件的审阅、现场访问结果、报告的编写安排和报告质量控制等方面。

3.碳汇量的计算过程和结果。

4.核证结论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自愿减排项目碳汇量的唯一性核证委托方应声明所核证的碳汇量没有在其他任何国际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获得签发,核证机构对此应予以审查确认。

(2)减排项目的实施、监测与方法学及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3)核证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

(4)经核证的碳汇量的声明。

来源:武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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