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5〕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
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工作安排,经试点单位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第二批27个国家碳达峰试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加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
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3月15日
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
地区 | 试点单位 | 地区 | 试点单位 |
北京市 | 平谷区 | 重庆市 | 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新城园区 |
天津市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 四川省 |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贵州省 | 黔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苟江)经济开发区 |
吉林省 | 长春市、松原市 | 云南省 | 大理州、丽江市 |
江苏省 | 常州市 | 甘肃省 | 酒泉市、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浙江省 | 苍南经济开发区 | 青海省 | 西宁市 |
上海市 | 黄浦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吴忠金积工业园区、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福建省 | 南平市、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
江西省 | 南昌市、萍乡市 | 其他 |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