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碳计量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碳计量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4〕32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碳计量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级碳计量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2〕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33号),规范重庆市市级碳计量中心管理,发挥计量在节能降碳中的服务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碳计量中心的申请、批筹、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碳计量中心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级碳计量中心是指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筹建,经验收合格后,面向全市经济社会低碳绿色发展需求,系统性开展碳计量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和服务能力建设,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碳计量数据采集、分析、评价和应用服务的市级计量技术机构。
第四条 市级碳计量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总体要求,以需求牵引为导向,以服务和支撑产业绿色发展为使命,围绕重点产业、重要社会管理领域的碳计量测试技术需求,创新计量服务模式,不断提高碳计量测试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全溯源链和前瞻性的碳计量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市级碳计量中心的批筹、验收、撤销等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在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市级碳计量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市级碳计量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碳计量测试技术需求分析。深入了解产业、重要社会管理领域碳计量技术应用、碳资源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持续跟踪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对节能降碳的计量测试需求、碳计量审查需求,编制碳计量关键参数计量测试需求报告,明确碳计量测试技术、节能降碳管理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二)开展碳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参与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开展前瞻性碳计量、碳足迹、能源计量关键参数测量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升工业制成品碳足迹计量能力,推进能源计量与碳计量有效衔接。开展碳计量测试与校准方法、计量标准和相关标准物质研究,推动碳计量技术在节能降碳领域的应用,为全市碳排放统计核算、碳市场履约与核查确权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碳计量数据应用研究。围绕碳排放统计核算、碳汇能力监测评估、碳交易等需求,开展碳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加强重点行业碳排放数据库建设,构建行业、区域碳计量数据应用平台,为政府监管、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提供可靠、准确的计量数据支撑。开展碳计量数据质量分析评价、安全可信共享和标准化等技术研究,为碳排放“双控”、用能权核查、碳排放权核查等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推动碳计量数据共享与应用。
(四)开展能源资源及碳计量设备测试校准服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各重点领域测量设备及碳计量设备的量值溯源需求,建立和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提升测量设备测试校准技术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测试与校准服务。
(五)开展碳计量技术及管理服务。紧密结合产业和重要社会管理领域绿色发展对计量管理的需求,提供能源审查、节能监测、节能评估、节能量审核、能耗限额对标、能效检测、节能规划等节能技术服务。开展碳计量诊断、碳排放计量审查、碳计量数据质量分析评价等管理服务,推动节能降碳从综合“测算”向精准“计量”转变。
(六)提供碳计量监督技术支撑。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计量制度研究,研究建立碳计量监测、审查和评价制度。参与碳计量相关技术规范制修订,推进不同区域、行业、企业碳排放测量,为政府部门碳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支撑。参与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合理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完善计量管理体系。
(七)开展碳计量人才队伍培育和科普宣传。建立健全碳计量测试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机制,全面提高碳计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整体水平。围绕碳计量中心的重点任务和精准测量需求,引进和培育碳计量科研和碳计量管理的各类人才。搭建碳计量交流平台,促进专业技术与管理经验交流,打造复合型专业技术团队,培育碳计量领域“人才矩阵”。积极开展碳计量科普基地建设,广泛组织碳计量科普宣传。
第三章 申请和批筹
第七条 市级碳计量中心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具有相应的碳计量测试能力并在应用中取得实效的计量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申请的服务领域须符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要求。
(三)服务的产业具备一定规模或相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有较大需求。
(四)具有服务产业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环境条件、检测设备等计量基础资源,且建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保障碳计量中心运行的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计量测试技术团队,适应专业测试需求,技术能力突出。
(六)具有保障碳计量中心运行的管理能力。
(七)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于将市级碳计量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的申请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申请筹建单位经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联合筹建的市级碳计量中心由主要建设方负责申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局应协助做好申报工作。
第九条 市级碳计量中心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市级碳计量中心申报书》;
(二)《重庆市市级碳计量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
申请筹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筹建单位应充分征求区域内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需求科学拟定筹建方案。
第十一条 收到市级碳计量中心建设申请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符合要求的,应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市级碳计量中心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对通过审查和论证的市级碳计量中心申请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组意见、公示情况等各方面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筹建。对于批准筹建的,下发正式批准筹建文件,同时下达《筹建任务书》。
第四章 筹建和验收
第十四条 获批筹建市级碳计量中心的申请单位按《筹建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市级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局要加强指导,及时了解需求,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筹建单位应在3年内完成建设工作。筹建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按照《筹建任务书》要求完成筹建任务,经当地区县局同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碳计量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验收考核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时间,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对经延期仍未完成筹建任务的申请单位,撤销其筹建资格。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在收到验收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组按照《重庆市碳计量中心验收评审细则》对筹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人数原则为3—5人。
第十八条 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
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对现场核查重点任务进行布置;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一定比例检定校准项目和关键参数测量项目;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
现场审查时,申请建设市级碳计量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所在地区县局人员均应在场。
第十九条 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现场考核结论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80分的,现场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现场考核不合格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现场考核,对整改合格的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批准成立市级碳计量中心。市级碳计量中心可以按照规定格式制作和悬挂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碳计量中心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下达市级碳计量中心计量标准建设、技术研究、技术服务等碳计量能力建设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级碳计量中心每年11月底前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相关信息。中心组织结构或性质、中心地址、负责人、关键测量设备、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当地址环境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不定期对市级碳计量中心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中心运行、计量技术服务能力、服务产业发展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市级碳计量中心应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或泄露相关数据。
第二十七条 市级碳计量中心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服务活动,对出具的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级碳计量中心每5年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撤销其市级碳计量中心资格:
(一)存在不公正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三)累计3年未完成年度任务考核的;
(四)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五)复查不合格的;
(六)伪造、篡改测试数据,不真实出具证书、报告的;
(七)擅自泄露相关数据的;
(八)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
(九)其它需撤销市级碳计量中心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