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财资环〔2023〕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有关部门:
《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已经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31日
附件
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冀传〔2021〕9号)、省政府《河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冀政发〔2022〕3号)和财政部《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精神,按照“远近衔接、综合施策、激励约束、精准发力”的原则,推动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提出如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支持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一)鼓励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对节能降碳、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采集端建设等项目给予支持,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节能削煤先进地区给予奖励。落实我省煤炭资源税税率调整政策,引导市场主体节能降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支持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用好中央清洁能源发展补助政策,激励煤层气(瓦斯)、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增产上量。通过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群示范建设。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征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推动实施重大储能工程。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省重大储能项目给予支持,谋划推进抽水蓄能等重大工程,加快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规模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四)引导工业企业绿色转型。推进节能低碳、工业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应用,推动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高碳行业绿色低碳改造。鼓励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引导更多市场主体成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五)推动重点行业低碳发展。促进信息智能、生物医药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绿色环保等重点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发展。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支持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六)引导交通出行绿色发展。落实中央财政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给予奖励,助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统筹交通运输等领域资金,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绿色出行创建城市给予补助,提升城乡交通运输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构建绿色出行体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七)推动运输结构优化调整。推进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打造先进高效、绿色集约、保障有力的综合货运枢纽体系。支持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集装箱运输补助政策,促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提升农村物流配送效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城乡建设低碳发展
(八)推进城乡建设低碳转型。对符合条件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给予补助,提升建筑能效水平。鼓励市县统筹使用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资金,持续推动老旧小区建筑节能和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改造。组织推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促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九)巩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成果。落实省级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补助政策,对“气代煤”、“电代煤”、洁净煤取暖给予运行补助,持续推进农村用能低碳转型。(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指导市县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对钢铁、水泥、焦化等重污染行业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补助,促进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温室气体协同减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十一)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加强部门预算资金统筹,支持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碳排放监测和计量体系建设,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能力建设,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及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降碳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方法学研究和产品开发,环境质量监测、监察执法等重点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实施节能监察,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
六、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
(十二)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投入。发挥省级科技研发资金引导作用,扩大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范围,推动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技术基础研究,支持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典型场景应用示范,鼓励实施节能减碳技术、工艺、材料、零部件、设备等研究项目,加快先进智能电网、光电转换效率提升、氢能制运储加、被动式建筑、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装备研发推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三)促进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发挥省级创新能力提升、引智及人才培养等资金引导作用,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和区域性研发合作,加大科研人才引进培养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支持循环经济助力降碳
(十四)鼓励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引导各地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增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支持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助力“无废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十五)加快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加快高标准农田和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奖补试点,推动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推广废旧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利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八、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
(十六)着力提升森林草原湿地固碳能力。综合采取财政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持续推动实施太行山—燕山绿化、张承坝上造林、白洋淀上游规模化林场建设、森林城市创建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完善森林效益补偿制度,推进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曹妃甸等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单位: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十七)持续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加强资源、生态、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资金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组织推动重点区域海域、海岛、海岸带实施系统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生态功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河湖连通工程、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项目建设,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九、加强财政政策保障
(十八)强化财政资源统筹。加强各类财政资源统筹管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不断优化地方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关键领域、关键行业支持力度。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以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推进相关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地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体现结果导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十九)落实绿色税收政策。有效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市场主体实现绿色低碳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十)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实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机制,对属于清单内品目且获得节能认证或者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明确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措施。探索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各地开展城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加大新能源公务用车(船)政府采购力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车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十一)用好政府债券资金。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生态环保、农林水利等绿色低碳公益性项目建设可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指导市县提前谋划相关项目,建立项目常态化储备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
(二十二)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发挥现有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强与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低碳转型基金的合作,鼓励省与市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支持并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继续保持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传统贷款机构及外国政府贷款在气候融资方面的合作,积极争取亚投行、新开发银行等新兴贷款机构对我省的技术、资金、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8-
(二十四)推动市场化机制建设。深入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引导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加强排污权确权、政府储备、市场交易管理,适时调整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加快融入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建立健全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适时调整优化归口管理资金支持方向,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投资、金融、价格等政策机制,合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重点任务落实。各地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和实施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财政支持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中央、省及市县政策衔接,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市县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