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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25〕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加强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5日

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加强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会同省建设厅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各地做好预算管理,组织指导部门实施绩效管理等。

省建设厅负责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计划编制、项目库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实施期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视情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资金分配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建筑工业化。主要用于支持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钢结构、装配化装修等装配式建筑项目,家装“厨卫换新”惠民工程,建筑工业化结构体系研发推广等技术创新项目。

(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主要用于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零)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项目。

第七条 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结合各市县工作任务、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进行分配。

(一)工作任务。根据各地上报的已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工作的任务量确定。

(二)绩效情况。根据各地完成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工作任务的绩效确定。

(三)财力状况。适当向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倾斜。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可以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和建设工作任务,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八条 省建设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定年度工作任务,于每年2月底前将各项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下达给市县,并定期组织市县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按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进展情况,于年末及时制定新一年度工作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九条 省建设厅对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建设厅在11月底前,提前下达部分下一年度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

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按要求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第十条 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第六条支持范围的新建或在建任务,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应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22〕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5年2月6日印发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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