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琼海市博鳌近零碳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博鳌近零碳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博鳌近零碳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博鳌近零碳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和《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中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打造“博鳌近零碳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样板,促进示范区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琼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核心区东屿岛内的规划、建设、生产、生活、管理、运营等方面,东屿岛周边的部分示范村庄和部分岛外相关配套项目所在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示范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世界一流、国内领先”目标,打造成全国性示范项目和具有国际引领示范作用的绿色发展标杆,成为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第四条
示范区坚持以绿色能源为依托,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零碳、智慧、循环”为方向,按照生态优先、低碳集约、量化管控的原则,开展全要素、全周期统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示范区遵循属地管理、统筹规划、严格标准、合作共担、示范引领的组织管理原则。
第六条
琼海市人民政府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和运营的组织领导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运营机制,研究决定示范区建设运营重大事项。
议事机构成员单位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博鳌镇政府以及相关建设运营主体等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负责实施示范区各项工作任务。
议事机构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议事机构日常事务,加强成员单位联络沟通,筹备组织相关工作会议。
第七条
积极探索示范区降碳管理新模式,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评估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推动示范区内各单位参与示范区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示范区的管理运行效率。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八条
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谁建设,谁运营”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示范区建设运营。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专项债、慈善基金等,强化示范区资金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转型金融产品,为示范区建设运营主体提供低成本、长期限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先进成熟的国内外绿色低碳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在示范区应用。鼓励建设运营主体联合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近零碳相关标准。
第十条
鼓励在示范区实施双碳领域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为零碳技术攻坚和产业提质扩能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库机构在示范区建立绿色低碳技术基地、研究评估认证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将产业和科研深度融合,协同推进成果转化与试点应用工程。
第十二条
加大对零碳产业头部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组建专家咨询组,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为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全过程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
鼓励举办“双碳”领域国际会议和会展活动,积极推动旅游康养、会议培训与零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零碳文旅消费新业态。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为示范区碳普惠管理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通过开展低碳场景创建、碳足迹核算、碳积分兑换、碳减排量交易等方式,宣传和普及碳普惠理念,推动碳普惠机制创新。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区的建设管理以实现运营阶段主要碳排放的持续降低,实现近零碳排放为核心目标。
第十五条
坚持低投入、近自然、低维护、重循环、可持续的园林景观生态修复理念,采取可持续的设计方法,发挥绿地湿地的低碳固碳减排功能,实现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等多重价值。。
第十六条
利用绿色和节能建筑技术,推行建筑材料资源化利用,使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构建绿色、低排放、低能耗的建筑空间。
第十七条
推进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应用,因地制宜的采用高效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智能运维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运维管理体系,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远程监控和故障诊断,确保可再生能源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示范区实行固体废物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按照源头减量,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系统,建设有机废物资源化处理设施,提高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十九条
示范区全面落实海绵城市理念,提高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效率,消除内涝积水,提高饮用水水质,基本建成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第二十条
遵循“零碳优先、绿色出行”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建设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近零碳示范区交通体系,充分利用电动车辆和可再生能源,降低单位客运量的碳排放强度。完善慢行系统,倡导绿色出行,完善智慧交通设施建设。交通绿色化运行维护数据应当接入碳足迹平台统一监测、管理、分析、研判。
第二十一条
统筹示范区全域韧性安全、绿色零碳与服务品质提升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建设集约高效的绿色智慧示范区。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东屿岛周边乡村、农光互补配套和岛内外交通接驳点建设,推动生态环境、交通和农房绿色化改造,补充东屿岛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构建岛内外一体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示范区规划并满足近零碳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市场资金、先进技术、绿色服务等流向零碳发展领域,维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
探索运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非技术方式,实现示范区年温室气体净总量持续降低并逐步趋近于零。
第二十五条
东屿岛内应当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原则上禁止燃油机动车进入。燃油特种车辆确需进入的,经议事机构办公室允许后放行,再通过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二十六条
践行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和消费模式,结合零碳会议、零碳旅游、零碳出行、零碳办公、零碳生活等方面制定配套行为导则。
第二十七条
充分利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创新宣传载体,组织开展绿色低碳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公众积极参与并践行低碳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探索使用碳积分、零碳券等方式,激励进入示范区的社会公众自觉践行绿色低碳行为。议事机构统筹制定示范区零碳奖励方案。
第二十九条
实施零碳品牌战略,引导培育形成定位准确、内涵清晰、特色鲜明的零碳品牌,加强零碳品牌的保护和宣传推介,不断提升示范区零碳品牌影响力。
支持示范区引进和培育国际先进的低碳服务机构,鼓励示范区各单位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服务、管理等知识产权及品牌成果合作推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定期报告、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示范区各单位定期向议事机构上报工作报告和统计报告,接受议事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以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基础,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建设运营主体的全过程零碳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奖励相挂钩机制。
第三十二条
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零碳风险防控配套制度,有针对性的防范化解生态环境、网络数据、消防安全等领域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
在示范区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部分术语说明:
(一)近零碳:是指综合考虑区域内的建筑及周边环境、能源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因素,优化区域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统筹降低区域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碳交易等非技术措施,实现区域内年温室气体净总量持续降低并逐步趋近于零。
(二)碳汇:是指从大气中清除含碳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
(三)双碳:是“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简称。
(四)碳普惠:是指通过建立碳账户,以商业激励和碳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绿色低碳行为的正向引导机制。
(五)碳足迹:是指一项活动(或一种服务)进行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是产品的生命周期各阶段累积产生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用二氧化碳等价表示。
(六)碳积分:是指公众参加碳普惠获得的回馈权益,积分值由个人减排量按照一定兑换规则进行换算得出。
(七)零碳券:是指向开展节能减碳建设的有关企业、公共机构发放的定额电子代金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琼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琼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