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常态化开展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组织常态化开展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于2021年起分别选定大梅沙等四批共113个项目作为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项目,并于2024年年底组织了一批验收工作。为进一步规范验收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创建完成并运营满一年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申报单位能及时提请验收,我局拟建立常态化近零碳试点项目验收评价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按时依照项目创建方案创建并在完成创建后运营满一年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二、评价方法
验收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拟申请验收评价的试点项目先行对自身建设情况开展自评价,提交验收申请表、验收自评价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我局将定期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赴现场核查和召开专家验收评价会,由专家结合自评价、现场核查情况和会议沟通情况等对试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工作将对照《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详见附件1)并结合各试点项目创建方案,进行评价打分。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共分为三个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通过(60-85分,含60分)和未通过(60分以下)。
评价结果为通过及以上的,分别授予相应的近零碳排放称号,如“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称号;评价结果未通过的,原则上可保留试点资格并优化建设一年,于次年申请参与验收。如仍未通过,则取消试点资格并退出试点项目创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项目自评
各试点项目需填写验收申请表(附件2),编写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第三方出具的试点项目碳核查报告、项目建设相关协议合同、活动照片、变更或延期申请文件、项目建设各项重点工程投资证明材料、指标计算涉及的证明文件等)。
相关材料请装订成册并加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公章后,将盖章后的扫描件、word电子版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全部电子版材料打包后,按照“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项目名称”的格式命名后,发送至qihouchu@meeb.sz.gov.cn。
(二)现场核查
我局在接收并核实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申请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按时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提请验收的试点项目进行实地走访,现场核查各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和成果。
(三)综合评价验收
我局将召开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评价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开展了现场核查后的试点项目逐一进行评价。专家根据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试点项目的创建方案和提交的自评报告、会议沟通情况,对各试点项目进行现场打分,并提交专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会议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总结交流
市生态环境局将按年度组织召开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总结交流会,反馈验收评价结果,并通过授予称号、经验交流等方式总结试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以示范推广。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
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联系人:章程、陈亮,电话:0755-23911771、0755-239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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