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青海省零碳(近零碳)工厂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组织开展青海省零碳(近零碳)工厂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响应国家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培育打造一批零碳示范单位,拟开展青海省零碳(近零碳)工厂试点工作,通过严格碳排放管理、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降碳措施等,遴选培育一批零碳(近零碳)工厂,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以先行示范助力实现我省碳达峰目标。现将试点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
电解铝、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及新能源、盐湖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高端纺织、高端装备制造、高原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集群企业。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省范围内的生产制造型企业。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将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和绿色制造理念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称号。
(四)满足青海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基本要求(见附件1)。
(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以来算)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零碳(近零碳)工厂: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
2.不遵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质量等事故的;
4.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工厂名单的;
5.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业节能监察等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且未整改完成的。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试点申报工作。满足基本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按照《青海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评价指标(试行)》(附件1)有关要求进行评价,并按照规范形成《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方案》(附件2)报送至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评估遴选。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及零碳(近零碳)建设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并将推荐汇总表(附件3)和《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方案》推荐至省工信厅。
(三)确定试点。省工信厅收到各地推荐材料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核,并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青海省2025年零碳工厂试点名单。
(四)试点建设。列入试点的企业要按照《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逐项落实工作举措,积极开展节能降碳相关工作,通过1年左右时间完成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工作。
(五)组织验收。完成各项建设工作任务,达到评价指标提升目标的单位,可向省工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照《青海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评价指标(试行)》开展验收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组织企业开展零碳(近零碳)工厂试点工作,于2025年6月4日前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及《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4份)、电子版(盖章PDF、Word格式)报送至省工信厅。
(二)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政策,支持企业开展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鼓励支持建设单位实施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积极申报国家“两重”“两新”和省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进一步深挖节能降碳潜力。
(三)加强技术支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深入研究行业企业节能减污降碳增效等绿色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相关设施装备攻关。支持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为企业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过程指导和指标评价。
(四)积极宣传推广。各地区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充分利用节能宣传周、六五环境日和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契机,组织对降碳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附 件:1.青海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评价指标(试行)
联系人:省工信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乔权
联系电话:0971-6143509
省发展和改革委环资处 高强
联系电话:0971-6305720
省生态环境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刘超
联系电话:0971-8203910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27日
附件1
青海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评价指标(试行)
一、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按照级别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指标按照满足程度在0分到满分中取值,再按照权重汇总得分。评价指标满分100分,评价得分原则上应不低于70分。具体参见“附件”。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GHGProtocol《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
ISO14064-1《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面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ISO14064-2《温室气体第二部分项目层次上对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加的量化、监测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ISO14064-3《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
ISO14067《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
PAS2050《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
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33760《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
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40《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
GB/T24044《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
GB/T29115《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
GB/T29116《工业企业原材料消耗计算通则》
GB/T24256《产品生态设计通则》
GB/T7119《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13234《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18916《取水定额》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二)“零碳”工厂解释
指在温室气体核算边界(最低一级法人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内在一定时间(通常以年度为单位)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按照二氧化碳当量(CO2e)计算),在尽可能自主减排的基础上,剩余排放量由核算边界外的减排项目清除,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持续降低并逐步趋近零的工厂。
(三)“温室气体源”类别
为了方便工厂应用,本评价指标将温室气体排放源分为以下两种:
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等同采用ISO 14064-1类别1;
范围2:来自输入能源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等同采用ISO 14064-1类别2;
后续国家或我省对“(近)零碳”工厂温室气体源类别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四)“温室气体”范围
本评价指标中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
(五)“减排量”说明
指首个报告年度对比基准年,或后续年度对比上一年度,工厂报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绝对量或强度的下降。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如单位产值(增加值)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等。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减排量的核算。
(六)碳抵消方式
用于抵消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在相应的碳配额或碳信用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已注销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
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配额(CEA)。
2.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3.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或其他减排机制签发的中国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
附表
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评价指标(试行)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要求 | 评分分数 | 权重 | 得分 | |
1 | 基本要求 | 合规性要求 | 零碳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 一票否决 | |||
零碳工厂能源消耗/碳排放强度绩效应优于国家、青海省及行业限额要求。 | |||||||
2 | 基础设施 (15分) | 建筑 | 工厂建筑应符合GB/T50378、GB/T50878相关标准。 | 10 | 15% | ||
设备设施 | 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不存在落后淘汰设备的得30分,如存在使用落后设备的,按比例酌情扣分。 | 30 | |||||
计量器具和装置 | 工厂应依据GB17167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及其它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其它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按照GB17167进行分类计量。 | 20 | |||||
建立能源和碳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 | 工厂应建立能源管理系统,实时采集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数据,并自动进行统计分析、能效分析、用能预警。 | 15 | |||||
工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平台,对生产全流程进行碳计算、监测、仿真、可视化等管理。 | 15 | ||||||
能源管理系统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平台数据收集,最低数据上送频率为每日上送一次,对原始数据进行存档。 | 10 | ||||||
3 | 能源和资源使用(10) | 能源使用 | 工厂应提高能源效率,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 | 30 | 10% | ||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使用清洁能源。 | 10 | ||||||
工厂应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合理利用工厂设施条件,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 40 | ||||||
资源使用 | 工厂替代或减少使用全球增温潜势高的物料,减少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 | 10 | |||||
工厂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应按照GB/T29115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 10 | ||||||
4 | 产品 (20分) | 生态设计 | 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按照GB/T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减少原辅材料的消耗和能源消耗。宜使用低碳的原物料,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 | 20 | 20% | ||
碳足迹 | 工厂采用ISO14067等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并利用其结果对其产品进行碳足迹改善的得40分,只进行核算的得20分。 | 40 | |||||
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 | 主要产品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达到国家能源消耗/碳排放限额1级标准或行业前5%的得40分;达到2级标准或行业前20%的,得24分;3级及以下或行业前80%及以下的不得分,多产品按比例得分。 | 40 | |||||
5 | 温室气体减排实施(40分) | 节能技术和措施的应用 | 工厂采用管理、技术、项目等措施进行有效节能减排,并参考GB/T13234、GB/T32150等适用标准验证节能减排量。 | 20 | 40% | ||
可再生能源使用 | 工厂采用可再生能源进行有效减排,100%电力来源于可再生能源电力(不足100%,则按百分比递减得分)。 | 10 | |||||
含碳原料和能源的替代 | 工厂采用低碳原料、低碳能源的替代技术进行有效减排。 | 10 | |||||
碳排放总量控制 | 首个报告年度对比基准年,或后续年度比上一年度,工厂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下降不足2.5%,得0分;下降3.5%及以上得15分,下降5%及以上得30分。 | 30 | |||||
碳排放强度控制 | 首个报告年度对比基准年,或后续年度比上一年度,工厂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下降不足2.5%,得0分;下降3.5%及以上得15分,下降5%及以上得30分。 | 30 | |||||
6 | 碳抵消实施 (15分) | 完成碳抵消的比例 | 工厂在实施自主减排的基础上,剩余温室气体排放量已实现100%清除无需抵消,或采取100%抵消,得满分(抵消不足100%,则按实际抵消占比递减得分)。 | 100 | 15% |
附件2
青海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方案(模板)
附件3
青海省零碳(近零碳)工厂试点企业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所在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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