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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职责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各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金融支持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青岛市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体系,构建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格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绿色金融对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范围应聚焦服务于绿色城市建设、智能建造、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以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舒心满意的好房子、更高效便捷的基础设施,鼓励相关市场主体根据需求选用绿色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质的绿色金融产品。本通知所指绿色低碳项目,是指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开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绿色建材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星级绿色建筑消费,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镇)创建。

(一)星级绿色建筑开发建设。城镇新建建筑的设计和建设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且不低于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规定。

(二)超低能耗建筑开发建设。城镇新建建筑的设计和建设达到现行超低能耗建筑、近零(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标准,且不低于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规定。

(三)装配式建筑开发建设。城镇新建建筑设计和建设达到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A级)及以上等级,且不低于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规定。

(四)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城镇既有建筑的改造符合现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或绿色改造标准。

(五)绿色建材生产。纳入青岛市绿色建材采信名单的绿色建材产品的生产。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现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

(七)星级绿色建筑消费。居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

(八)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低碳化建设和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绿色基础设施的建设。

(九)绿色生态城区(镇)创建。绿色生态城区(镇)的规划建设达到《青岛市绿色生态城区(镇)建设技术导则》一星级及以上等级。

二、支持措施

(一)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绿色低碳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降低项目贷款利率水平和企业融资成本。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投放力度。在受理、审批、投放等环节,采取“绿色通道”模式,加快办理速度。

支持金融机构依据项目绿色等级、能耗水平,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服务。

(二)银行机构对绿色低碳项目融资实施主体,贷款利率可在测算定价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予以适当下调,根据绿色性能等级提供差异化利率定价支持。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居民购买新建绿色商品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星级绿色建筑预认定意见,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

(四)保险机构对支持范围内的绿色低碳项目,提供“保险+咨询+理赔”升级服务,提供专业的第三方全过程绿色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在过程管理、风险理赔、标识认定等方面的需求,做到事前预防、事中风控、事后补偿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对支持范围内的绿色低碳项目,在其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绿色性能保险时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率优惠,保费原则上涵盖聘请专业化绿色咨询服务的费用,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在规定时限取得约定的绿色星级标识或未达到标准,而应由保险人承担的对建筑物进行绿色性能整改的责任或货币赔偿的金额。

三、申请条件

青岛市辖范围内绿色低碳项目的融资主体单位,可自愿提出绿色金融申请。申请绿色金融支持的绿色低碳项目需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对应的等级及条件,开发建设、建材生产等相关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融资主体应符合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购买新建绿色商品住宅的居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申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银行、保险、绿色咨询服务机构、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项目建设。各区(市)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绿色低碳项目的服务水平,落实优惠措施。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绿色低碳项目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加强项目过程监管,推动绿色性能落地,并将工作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强化性能落地。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信用承诺,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资金用途与申请一致。获得绿色信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等绿色金融支持的绿色低碳项目,应确保绿色性能落地。鼓励绿色低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改造类项目实施单位和绿色建材生产企业购买绿色性能责任保险,相关保费可纳入建安工程或建材生产成本列支。

(四)强化风险管控。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绿色性能的融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绿色金融支持的,一经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附件:1.

青岛市星级绿色建筑预认定工作规程.doc

2.青岛市绿色信贷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指引.doc

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星级绿色建筑消费工作指引.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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