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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金管〔2024〕17号

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70号)、省委金融办等三部门《关于福建省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闽委金办〔2024〕28号)及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厦门市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2024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全方位支持区域经济增长模式向绿色低碳转型,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绿色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25%,绿色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水平,绿色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绿色债券发行初具规模。到“十五五”末,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健全,绿色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多样化的绿色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丰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交易体系不断完善,国际合作更加密切。

一、构建绿色低碳金融服务体系

(一)实施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科学制定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规划,健全绿色金融治理框架,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支持金融机构将碳表现纳入授信管理流程,聚焦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等指标,综合生态环境部门企业碳账户、项目碳评等情况,在信贷资源、产品创新、审批权限、差异化考核等方面给予定向支持,设置绿色信贷尽职免责机制。(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拓宽绿色直接融资渠道。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运用“基金+股权+项目”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绿色产业基金,促进绿色新兴产业培育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为绿色低碳企业开辟上市辅导等通道,加快推进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技术绿色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厦门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加强绿色产业、绿色消费等方面的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建立企业碳排放水平与保险定价关联机制。鼓励企业主动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气候巨灾保险、绿色建筑保险及其他绿色保险业务,推动发展新能源汽车保险,提升对绿色经济活动的风险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厦门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或绿色金融特色机构、设置专职专岗、打造专业团队等方式,加强组织机制保障,强化绿色金融专岗履职。支持设立和发展服务绿色发展的地方金融组织,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丰富绿色金融服务主体,引导激励认证机构、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中介业务。(责任单位: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五)深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结合我市产业特色,在绿色制造、港航物流绿色转型、绿色融资租赁等领域探索行业细分标准,总结提炼绿色金融团体标准,探索编制转型金融支持目录。加强重点课题研究,围绕绿色贸易融资、对台及金砖国家的绿色金融合作等特色领域开展专题研究。(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自贸委、市金砖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二、支持绿色产业发展转型

(六)助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租赁、产业基金和保险投资等方式支持高碳行业企业向低碳转型。鼓励金融资源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工艺升级,为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及产业化提供金融整体解决方案。打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会展、智慧物流仓储品牌建设。(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七)支持发展绿色清洁能源。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创新示范区建设,探索推动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再生能源企业补贴确权贷款业务,开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保险、产品性能保险等保险产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等新型能源供给模式,积极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及分布式综合能源示范项目建设,探索与碳排放强度挂钩的绿色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推动常态化融资对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

(八)推动海洋产业和绿色农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渔港经济与海洋种苗业、蓝碳及海水综合利用等领域的融资。推动绿色港口建设,加大对港口岸电改造、新能源船舶运输和船舶燃料加注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研究金融支持渔业种苗产业新模式,为农村地区低碳产业和生态碳汇等领域发展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港口局、市工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

(九)推动宜居宜业滨海城市品质提升。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打造“电动厦门”和“绿动厦门湾”,引导金融资源流向智能绿色交通体系。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支持城市污水和固废处理、海绵城市和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重点支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物流绿色仓储的开发与使用,支持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生产与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港口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

三、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十)建设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及区域实际,细化地方绿色金融认定评价办法。不断完善“厦绿融”平台生态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融资企业(项目)库,开展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认定识别。健全公共管理信息与金融系统的绿色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绿色金融信用体系,提升银企对接效率,实现政策精准支持,量化节能减排效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金圆投资集团)

(十一)探索绿色低碳评价体系。科学运用碳排放核算方法及先进技术,逐步建立覆盖重点行业企业及重点产品的碳排放核算及核查机制。推动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与我市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探索绿色低碳评价体系,丰富金融服务场景,引导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四、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交易体系

(十二)推进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探索规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机制,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制度,拓展资源环境交易品种,推动更多自然资源要素整合统一。深化开展红树林、贝藻类等海洋碳汇方法学研究,加强金融支持滨海湿地保护和修复力度。探索开展海水养殖增汇、滨海湿地和红树林增汇、海洋微生物增汇等海洋碳汇交易及投融资试点,促进生态效益向金融价值转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金圆投资集团,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十三)完善碳汇交易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碳积分等的创新性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特色化的金融支持碳普惠场景及模式。研究和推动碳金融及环境权益融资产品的开发与对接。研究构建厦门市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金圆投资集团)

五、加强风险管理和环境信息披露

(十四)提升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和应对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作为企业贷款授信的依据之一。推动金融机构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管理体系,配合完善气候风险评估标准,探索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评估风险敞口。引导金融机构识别和分析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和对金融资产的潜在影响。(责任单位:厦门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市生态环境局)

(十五)探索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鼓励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国有企业、绿色金融获得企业优先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按照“分阶段、全覆盖、有侧重”思路持续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引导证券业机构规范披露。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六、深化绿色金融跨区域合作

(十六)促进闽台绿色金融深度融合。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推进两岸绿色项目建设。推动两岸投资机构共同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台湾地区机构投资者在大陆设立有限合伙投资企业,参与两岸绿色企业或项目投资。利用海峡论坛、两岸企业家峰会等重大活动平台开设绿色专场,深化两岸绿色产业和绿色投融资领域的民间交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利用各类多边平台及合作机制,推动金砖及“一带一路”国家间跨境绿色金融合作。探索绿色金融标准趋同实践,降低跨境交易的绿色认证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申请绿色贷款,促进绿色金融资源跨境流动。发挥非政府组织、华人华侨社团、工商业人士、智库等多方面作用,深入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研究。参与承办促进金砖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贸易投融资、绿色金融发展为主题的论坛活动,扩大国际交流与研究成果转化落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砖办)

七、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政策体系

(十八)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完善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体系,加大市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探索地方绿色金融法治化建设。支持各区政府因地制宜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扶持政策、设立绿色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积极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在申请借用再贷款资金时,将符合条件的绿色债券和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合格绿色贷款作为质押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人才保障。加强绿色金融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引进、培养和学术交流,完善人才选拔机制和创新激励机制。深化与金融学会、高等院校和金融研究机构、专业第三方机构等合作,共同开展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打造具有金融和环保技术知识的复合型、高层次绿色金融专业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二十)加强监管约束。开展绿色金融成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与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发展、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挂钩。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相关机构整改。建立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二十一)加强风险防控。探索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监测机制,密切监测绿色金融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关键指标变化。重点关注因碳排放等相关政策变动引发的高碳资产重新定价和财务损失的风险,做好转型风险的前瞻性识别、计量和应对。健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洗绿”“漂绿”“混绿”等现象的发生。(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八、加强政策协调和组织保障

(二十二)形成发展合力。金融、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等部门应强化对接合作,建立常态化联络工作机制,开展政策激励和工作协同。加强绿色融资统计和监测,完善绿色金融信息和数据统计报送制度,探索建立区域绿色保险统计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推广活动,加深市场主体对绿色发展理念、绿色金融知识和政策的理解。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及时掌握“双碳”政策信息、项目规划等,针对性落实金融保障措施。

来源: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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