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粤澳深合金融通〔2024〕45号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2024年11月25日
第1/2024号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文件精神,促进琴澳联动发展绿色金融,助力合作区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运营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有关规定。
(二)绿色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绿色信贷统计标准的金融机构贷款。
(三)绿色租赁,是指租赁物或者租金用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融资租赁业务: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的《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最新标准为准,下同);
2.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发布的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Common Ground Taxonomy)》;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绿色租赁业务的统计标准。
(四)绿色债券,是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债券:
1.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境内证券交易所关于绿色债券的发行要求;
3.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
4.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
(五)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是指遵照欧洲贷款市场协会(LMA)、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PLMA)、美国银团与交易协会(LSTA)联合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原则》(Sustainability-Linked Loan Principles)以及《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原则指南》(Guidance on Sustainability-Linked Loan Principles)开展的与环境绩效挂钩的融资项目,或者是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项目:
1.《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2.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
3.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
4.国家、广东省金融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台的转型金融相关标准。
(六)绿色金融咨询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绿色金融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业务方案、业务创新等咨询服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1.机构核心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与本机构存在有效劳动合同关系的高管,下同)作为主题分享或者讨论嘉宾,曾参与不少于五场由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学术机构或者政府主办的,与绿色金融相关的论坛、研讨会;
2.承接过不少于两项政府部门或者五项金融机构委托的绿色金融相关咨询。
(七)绿色评估认证机构,是指为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或者相关金融业务开展专业评估认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1.已通过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注册,或者属于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授权核查机构(Approved Verifiers);
2.具有十个以上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成功案例。
(八)绿色保险,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中国保险业协会《绿色保险分类指引(2023年版)》有关标准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九)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为澳门特区居民或者在澳门特区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
(十)澳门金融机构,是指依据澳门第13/2023号法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或者相关专有法规批准设立,接受澳门金融管理局监管的金融机构。
(十一)办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且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办公场所。
(十二)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人民币。本办法执行中,涉及外币计价的,按照扶持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十三)本办法所称“以上”“最高”“最多”“不超过”“不少于”“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三条
适用条件
合作区银行机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子公司(含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下同)、融资租赁公司、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主体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合作区依法纳税并且实质性运营;
(二)近三年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三)银行机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子公司须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须被纳入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澳门金融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
(二)近三年不存在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第四条
绿色金融特色机构扶持
支持合作区银行机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合作区建设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示范引领绿色金融创新工作。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特色机构,属于法人机构的给予两百万元扶持;属于银行分行的给予一百万元扶持,属于银行支行的给予五十万元扶持。澳门银行机构在合作区设立的银行法人、分支机构及澳资企业按相应扶持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上述扶持资金按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分三年兑现。
已获得首笔扶持资金的机构,如余下年度存在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获得当年相应扶持。
第五条
申请认定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的条件
绿色金融特色机构应当积极践行绿色低碳运营,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部机构或者省级分支机构已针对绿色金融业务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政策制度、业务流程管理、ESG或者环境信息披露等机制;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若为法人机构),或总部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明确支持其在合作区创建绿色金融特色机构;
(三)已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等;
(四)已成立与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金融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
(五)申请绿色金融特色机构扶持时,该机构的绿色贷款余额或者绿色租赁业务余额应当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上一年度末,绿色贷款余额或者绿色租赁业务余额不低于三亿元,并且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同比增速不低于百分之十;
2.上一年度末,绿色贷款余额或者绿色租赁业务余额不低于五十亿元,并且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保持同比正增长。
(六)从获得第一笔扶持资金当年起,每年度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开展ESG或环境信息披露:
1.独立发布ESG或者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2.总部机构或者省级分支机构的ESG或者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了申请主体相关信息。
第六条
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落户扶持
支持国内外有实力和影响力的绿色金融咨询服务机构、绿色评估认证机构等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合作区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合作区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落户扶持;对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单一最大股东在合作区设立的子公司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落户扶持。涉及同一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母子公司不重复扶持。澳资企业按相应扶持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
第七条
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落户扶持条件
申请落户扶持的绿色金融咨询服务机构、绿色金融咨询服务机构在合作区设立的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自其于合作区设立以来,已在合作区或者澳门至少主办或者承办过一场参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的线下绿色金融交流活动;
(二)自其于合作区设立以来,已为粤港澳大湾区客户提供的绿色金融咨询业务服务费用累计超过一百万元。
申请落户扶持的绿色评估认证机构、绿色评估认证机构在合作区设立的子公司应自其于合作区设立以来累计承做不少于十单源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或相关金融业务的评估认证业务。
第八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对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有关条件认定的绿色金融特色机构、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合作区的子公司,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自其符合认定条件的年度起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按不超过租金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且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标准予以补贴。对同一申请主体补贴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最多补贴二十四个月。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则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数按照百分之八十进行补贴。
办公场地按照人均十五平方米的标准,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社保或者个人所得税并实际办公的人数核算。
第九条
绿色低碳转型项目融资费用补贴
鼓励合作区相关机构按国内、国际有关标准核算并披露绿色低碳转型项目的碳减排量、碳排放量等环境信息。鼓励合作区或者澳门金融机构对具有显著环境效益的绿色低碳转型项目给予优惠融资资金支持。对获得合作区或者澳门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合作区绿色低碳转型项目,给予融资费用补贴,具体扶持如下:
(一)对获得合作区银行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贷款的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贴息,若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载明为准,下同)低于LPR的,按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贴息;对获得澳门银行机构贷款的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按其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贴息。单个申请主体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两百万元。
(二)对通过合作区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区金融租赁公司子公司、合作区融资租赁公司,或者澳门银行机构、澳门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租赁服务的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每年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给予租金补贴,年度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融资成本。单个申请主体年度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两百万元。
上述扶持申请主体属澳资企业,或者项目符合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标准的,补贴比例和上限按相应扶持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
扶持申请主体应当满足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条件,若发生期中欠息或欠租金的,对逾期部分利息或租金不予补贴。对与环境绩效挂钩的融资项目,若其未能实现融资合同约定的环境绩效,不予以贴息或租金补贴。
第十条
绿色保险费用补贴
对合作区企业通过合作区或者澳门保险公司为合作区保险标的购买的,涉及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超低能耗建筑性能保险的保险产品,按其实际发生保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补贴,单个投保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三十万元。投保主体属澳资企业的,保费补贴比例和上限按相应扶持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
第十一条
绿色评估认证费用补贴
关于本办法第五条涉及的绿色融资业务数据、第九条涉及的绿色低碳转型项目认定、第十条涉及的绿色保险业务认定,申请主体需提供通过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注册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或者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授权核查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子公司出具的绿色评估认证报告。对申请主体每宗绿色评估认证给予百分之百费用补贴,单个申请主体每年最高补贴十万元。
第十二条
绿色金融创新或优秀案例奖励
对入选由以下单位之一组织评选的绿色金融创新或优秀案例的合作区企业,以及金融服务对象或者业务场景在合作区的澳门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一)广东金融学会;
(二)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
(三)其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专业学术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业界联盟。
对单个入选案例给予二十五万元奖励。同一案例若涉及到多个参与主体,经相关方协商后可由指定的一方申请。
同一案例在多个评选活动中获选的,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十三条
绿色金融人才奖励
鼓励合作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开展ESG、绿色可持续发展相关培训。对与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签署了劳动合同、在合作区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超过六个月的工作人员(包括金融服务从业员及岗位或职责涉及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人员),获得以下证书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四千元资金奖励:
(一)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协会颁发的ESG Investing证书;
(二)欧洲金融分析师协会(EFFAS)颁发的Certified ESG Analyst或ESG Essentials证书;
(三)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UNEP FI)颁发的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风险分析(ESRA)认证培训证书;
(四)气候债券倡议组织颁发的绿色可持续相关债券培训( GSS+ Bonds Training )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流程
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每年安排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请主体应当按时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流程如下:
(一)系统申请。申请主体根据通知要求,登录申请系统填写申请书并上传附件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申请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相应资金给付清单。
(五)公示。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拟给予扶持的机构、人员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对申请主体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申请主体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扶持;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要求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适用原则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在申请本办法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合作区的其他政策扶持。
申请主体同时适用本办法及合作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措施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于2025年申请扶持资金。2025年或2026年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于次年申请扶持资金。
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