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深金发〔2025〕1号
市各银行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建成多层次、广覆盖、多样化、可持续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深圳金融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机构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细化落实举措,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工作落地见效,持续提升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能力和水平,助力深圳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日
关于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质效,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二)工作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惠企利民。围绕深圳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严控金融资源投向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绿色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
——坚持示范引领,创新驱动。强化科技引领、数字赋能,提高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先行先试,探索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新路径,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稳中求进,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绿色金融创新,深化合规意识,坚守风险底线。
——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促进绿色金融与绿色产业协同发展。加强产学研用联动,强化区域协同和对外合作,推动各类金融手段相互补充、金融机构各司其职,构建金融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的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
未来5年,多层次、广覆盖、多样化、可持续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得到提高,监管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完善,绿色融资和绿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银行保险机构ESG表现持续提升,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力度加大。绿色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逐步提高,绿色保险风险保障稳步增长,法人机构绿色投资实现突破,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绿色债券等业务发展成效显著。
二、完善绿色金融组织管理体系
(四)健全考核激励机制。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承担发展绿色金融的主体责任,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合理设置绿色金融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对下设分支机构和相关条线建立相应考核体系,定期开展考核评价。指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在绩效考核中充分体现绿色金融实施情况。对绿色低碳领域中符合国家绿色金融标准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名录的实施企业和项目,完善绿色金融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设立问责申诉通道,激发内生动力。探索绿色金融风险容忍度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对在风险容忍度内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予以免责或减责。
(五)加大资源倾斜力度。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单列绿色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方式推进金融资源绿色化配置。将客户ESG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将客户ESG风险状况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优化内部流程,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为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的研发、审批、推广提供“绿色通道”。
(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培育、引进和发展壮大绿色金融人才队伍,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参与深圳市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打造深圳绿色金融人才梯队,推动绿色金融人才认证。
(七)提升绿色运营水平。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加强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教育,实行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采购、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等。积极发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制定自身运营碳达峰、碳中和路线图,逐步开展碳核算,显化碳足迹路径,渐进有序减少碳排放,最终实现运营碳中和。鼓励建设低碳或零碳网点。
三、支持重点领域绿色发展
(八)加大深圳特色产业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聚焦深圳市清洁能源、绿色制造、绿色交通、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创建,加大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服务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绿色转型。结合深圳“20+8”产业集群特点,提供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相关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推出“技改贷”“数字贷”“绿色贷”等专属信贷产品,满足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融资需求,引导企业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九)支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轨道交通等领域的研发、制造、应用、采购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险保障。围绕低空经济、多式联运、绿色配送等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构建绿色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
(十)助力城市建设节能降碳增效。推动银行机构支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存量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深挖建设过程、运行管理等环节融资需求,依法合规提供适配性绿色金融产品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超低能耗建筑性能保险等业务,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风险减量服务,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全过程进行绿色性能风险管控。
(十一)推进绿色制造业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等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高排放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聚焦绿色低碳科技领域中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等,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建设、知识产权应用等提供金融支持,持续推进绿色装备、材料、软件等相关科技保险创新。
(十二)服务海洋经济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海洋新能源、绿色智能船舶等领域的研发、制造、应用、采购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险保障。探索渔船抵押贷款和海域使用权贷款,助力深圳海洋牧场建设。支持海洋低碳产业发展,推进蓝碳质押融资、蓝碳指数保险等蓝碳金融创新。综合运用信贷、保险、并购基金、ABS等,打造全方位、一体化的蓝色金融服务方案。
(十三)服务外贸企业绿色出海。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打造适配性绿色贸易融资产品,提高跨境支付效率,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发展外贸企业出口绿色保险,为外贸企业提供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载人汽车、太阳能电池等“新三样”新型出口产品的保险方案,积极发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业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ESG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
(十四)支持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业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的支持力度。推动重点行业恶臭污染治理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治理、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固体废物无害化治理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对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评级为A或B级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灵活的贷款定价和还款方式,推广与污染物减排量挂钩的信贷产品,通过定价优惠引导企业减排。鼓励保险机构发展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
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
(十五)加强碳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基于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发展碳排放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排污权、林业碳汇、海洋碳汇、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等资源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积极运用深圳企业碳账户,创新碳绩效挂钩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构建激励相容的碳减排金融支持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碳交易、碳减排、碳汇等碳保险业务,针对碳捕集与封存等前沿性固碳技术提供保险服务。
(十六)探索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报行合一”的前提下,结合深圳绿色产业情况,报备属地专用绿色保险条款。探索设立绿色费率调整因子,创新费率浮动机制,将保费费率与客户ESG风险状况和碳排放水平相关指标挂钩。加强绿色保险风险数据积累和共享。
(十七)推进绿色金融多场景融合。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推动绿色金融与科技金融、普惠金融、数字金融、养老金融有机融合。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扩展绿色普惠服务场景,为小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提供信贷、保险支持。支持生态康养等养老产业。
(十八)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巨灾保险,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运用再保险有效分散风险。依法推进从事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参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探索发展气象指数类保险,创新“保险+气象”服务机制。为湿地、海洋、土壤等具备固碳作用的标的提供保险保障,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巩固提升碳汇能力。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多元化气候投融资工具和服务,对于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企业和深圳企业碳账户评级较高的企业,推广“气候贷”“降碳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
(十九)优化风险减量服务。保险机构应提高风险减量管理能力,为投保企业提供“双碳”目标达成、节能安全升级、事故损失修复、责任事故补偿等一站式保险服务。鼓励采用“保险+科技+风险减量服务”模式,引入卫星遥感、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有效识别、监测、防控绿色保险业务中的ESG风险。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搭建绿色保险风险减量智能化服务平台,创新风险减量服务和保险理赔模式,更好发挥防灾防损、救灾减损功能,建立高效、低碳的服务体系。
(二十)加大绿色投资力度。鼓励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绿色投资制度体系,将ESG因素纳入公司治理、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流程,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的投资力度,逐步提升绿色产业领域资产配置比例。
(二十一)开发面向消费端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搭建个人碳账户,整合内部绿色金融数据,引进外部出行、生活、办公等数据,通过提供金融服务优惠激励个人减碳行为。针对购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家居、新能源汽车等绿色消费行为推出专属金融服务,适当降低金融产品价格、提升信贷额度、放宽还款期限。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消费贷款首付比例和综合利率。推进金融服务与消费场景融合发展,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二十二)发展绿色供应链金融。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深入挖掘绿色供应链企业和项目金融需求,强化对核心企业的金融服务,通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订单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等方式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绿色转型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立足供应链全链条绿色低碳转型,根据产业特征和重点行业碳达峰、碳中和路线图,针对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打造定制化的绿色金融服务模式,探索与碳排放强度挂钩的绿色供应链金融方案。
(二十三)提高多元化服务水平。鼓励银行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绿色债券发行主体的培育、辅导工作,通过发行和承销绿色金融债券,为绿色产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新能源船舶、新能源汽车等绿色租赁业务。鼓励财务公司参与能源、汽车等行业绿色减碳项目,建立完善多元化、全方位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鼓励信托公司运用绿色信贷、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供应链金融、碳资产交易、绿色公益(慈善)信托、担保品服务信托等金融工具及信托服务开展绿色信托业务。
五、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二十四)夯实统计数据基础。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业务标准和统计制度,强化对绿色金融产品、绿色产业客户和绿色保险标的的识别和管理,全面、准确统计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加强对绿色金融数据治理,定期组织数据质量检查,杜绝粉饰数据、虚报瞒报。
(二十五)开展内控监督检查。银行保险机构应将绿色金融及ESG风险管理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持续完善绿色金融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十六)加强ESG风险全流程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将ESG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ESG风险,制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评估,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碳核算方法和数据库,提升碳核算的规范性、权威性和透明度。强化投融资业务碳核算,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碳中和。提高绿色金融投向精准度,防范“洗绿”“漂绿”“假转型”。
(二十七)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符合条件的强制披露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优化环境信息披露指标体系、核算标准和报告模板,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ESG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情况,应依据法律法规、自律管理规则等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鼓励披露高碳资产敞口,建立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突发事件应急披露机制。
六、工作保障
(二十八)强化监管引领。深圳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政策体系,加强督促指导,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及时开展评估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建立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强化对评价结果的运用,探索差异化分类监管,强化监管正向激励作用。出台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和实施指南。
(二十九)加强配套政策支持。深圳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扶持政策,争取更多财政、税收、资金等方面支持,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加大碳排放数据及其他环境信息的共享力度,共同推动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机构认定标准,推动政府部门实施绿色信贷贴息、绿色保费补贴和绿色专营机构奖励等支持政策。推动将绿色融资主体库在库企业和项目纳入已有政策支持范围。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政策。按照高效精准原则,对气候投融资、碳账户、碳金融创新等领域予以资助。对于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广库和开发库的项目业主,按融资成本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纳入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绿色不良贷款,在基础标准上将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的50%。
(三十)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监管合作及同业交流,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推进绿色金融标准的共研共建,在可持续金融、转型金融、应对气候变化、人才建设等方面进行合作探索。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跨境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建设立足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球的绿色金融发展格局。
(三十一)加强绿色产融对接。深圳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加强与发改、工信、科创等部门的协同,建立绿色低碳、气候投融资等企业和项目白名单推送机制,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精准、高效对接。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充分利用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和“绿易融通”气候投融资平台,积极对接绿色融资主体库和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加大对入库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转型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十二)搭建宣传交流平台。深圳市银行业协会、深圳市保险业协会、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深圳气候投融资促进中心、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搭建宣传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传播绿色金融理念和政策,营造有利于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组织开展培训活动,举行绿色金融劳动竞赛,探索绿色金融人才认定方式,培育绿色金融专业人才,提升绿色金融专业能力。加强与绿色产业企业、专业研究机构等组织的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