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关于印发《福建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金发〔2024〕1号
各监管分局,各直属监管组;兴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大型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信联社,各股份制银行福州分行,各城商行(福州分行),福州辖区各村镇银行;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太平洋财险福建分公司,国寿财险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平安人寿福建分公司、太平洋寿险福建分公司:
现将《福建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监管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村镇银行,请省联社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农商银行、农信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4年1月24日
福建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多次就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做出重要部署。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协调推进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引导绿色金融资源精准滴灌普惠对象,发挥两者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协同效应,让普惠更绿色、让绿色更普惠,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发展绿色普惠金融的重要意义
绿色普惠金融是指在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通过金融资源引导小微企业、农户、新市民等普惠对象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以可负担的成本为该群体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发展绿色普惠金融既是银行业保险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我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有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的现实需要。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福建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实际,坚持系统观念,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户等普惠群体绿色低碳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向绿色可持续发展转型,助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让发展成果更绿色、更均衡、更可持续,更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绿色普惠金融发展体系
(一)探索建立绿色普惠金融的管理制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整合现有管理制度及资源,在政策制度、组织体系和流程管理中充分融入绿色普惠理念,完善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协同推进、相互促进的治理架构,形成绿色普惠金融发展合力,高效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建立自上而下的绿色普惠金融评价机制,精确评估银行保险服务对低碳发展、惠企惠农的支持效果,重点关注绿色普惠金融的可得性、安全性和综合效益。探索建立符合绿色普惠特征的ESG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普惠金融业务,通过金融资源的配置功能统筹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协调发展。
(二)探索建立绿色普惠金融统计制度。鼓励各级监管部门探索制定地方绿色普惠金融标准,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在普惠领域的“标绿”“识绿”工作。开展绿色普惠金融相关融资主体和项目界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研究和政策编制,引领银行保险机构加大绿色普惠金融创新力度。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以现行的普惠贷款和绿色贷款统计标准为基础,加快建立绿色普惠金融项目库和白名单,提高差异化信贷支持。
(三)完善绿色普惠金融激励机制。在福建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中,将同时满足绿色贷款和普惠贷款监管考核达标情况作为重要考量指标。在福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中,提高绿色金融指标权重。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向上争取资源,对现有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激励措施进行合理、适度的叠加,进一步释放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政策红利。鼓励各银行业机构统筹普惠贷款和绿色贷款经营绩效考核指标,统筹绿色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普惠贷款低成本资金、贴息等优惠政策,综合考虑绿色贷款风险权重和普惠贷款不良容忍度,整合绿色贷款优先审批和普惠贷款简化审批流程,推动绿色普惠贷款增量、扩面。
(四)探索建立差异化信贷机制。针对普惠型绿色信贷,探索制定绿色普惠信贷“三查”手册,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调查应当审核的绿色要素,实现“信贷流程绿色化”。探索对普惠客户开展绿色评级,对深绿、中绿、浅绿分别给予低于普通贷款利率的差异化优惠政策。对于政策性银行转贷款支持的优质普惠客户,在绿色发展和低碳经营方面有改善的,给予转贷利率优惠。
(五)建立绿色普惠金融政银企对接机制。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围绕重点绿色普惠项目、重点绿色普惠企业,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监管分局联合地方政府、各银行保险机构,将绿色普惠金融纳入“政银担企”对接机制,推进绿色普惠对接常态化,促进绿色普惠信贷供需双方对接,多方共赢。
三、聚焦重点领域,支持培育普惠主体绿色转型
(一)支持发展绿色有机农业。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农田环境修复、绿色有机农业、绿色化肥、绿色无公害处理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满足绿色农业发展多元化、差异化的金融需求。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贷款,开展相关主体的绿色认定并为其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持续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推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发展果蔬、肉奶、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大力支持发展林下经济、低碳循环农业,为相关种养企业、个人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促进种养殖业绿色发展。加大对区域优质农产品产供销全产业链的融资支持,探索建立绿色农产品质量为综合竞争力的增信融资模式,重点支持“三品一标”绿色优质农产品提质增效。
(二)支持实体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农业企业、农户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的绿色转型提供支持。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环境效益好、减排潜力大的小微企业提升竞争力;鼓励加大小微企业绿色信贷投放力度,在新能源、新技术、新模式等领域挖掘一批“专精特新”和“隐形冠军”企业,支持其成为细分行业的领导者。探索“整园授信”“整园保障”,助推省级及以上绿色园区、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充分发挥绿色制造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绿色普惠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高碳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有效应对转型风险,为其提供企业技术升级、节能改造、效率提升等与环境和气候效益相挂钩领域的低成本资金,助力其平稳转型。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绿色科技创新,在污染减量化、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工艺技术上创新应用新技术,支持农业散煤治理,推进绿色生产。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助力推广低碳、绿色、环保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不断扩大绿色建材的应用,引导小微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助力绿色建筑发展。
(三)支持发展大众绿色消费。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绿色消费金融服务,为生产、销售、购买绿色低碳产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为客户进行绿色装修、购置节能环保电动车提供优惠贷款、分期贷款服务。支持低碳农房建设及改造、清洁炊具和卫浴、新能源交通工具、清洁取暖改造等农村绿色消费,支持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推动城乡居民生活方式绿色转型。鼓励以绿色理财、绿色存单等方式满足个人客户的绿色投资需求;鼓励推广绿色账单,有效节约纸张、减少碳排放,推动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
四、创新产品服务体系,培育绿色普惠发展新动能
(一)探索绿色普惠产品。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围绕低碳发展、绿色农业等重点领域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小微企业、农户、特殊群体推出绿色循环、绿色能源、绿色乡村、绿色农林、绿色科技、绿色消费等领域的金融产品,为符合绿色标准的小微、“三农”客户提供专业化、高效率、低成本的产品和服务,引导资金精准流向“低碳普惠”“绿色惠民”等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创新“转型金融”产品,为高碳小微企业在减碳、降碳、脱碳等方面提供相对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向绿色低碳和净零排放转型,建立将融资条件与转型相关目标挂钩的奖惩机制,更好地激励企业进行低碳转型。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挥优势,探索创新符合绿色普惠金融需求的授信模式和金融产品,重点支持地方绿色普惠金融项目发展。
(二)探索绿色信用运用。鼓励各银行业机构探索打造面向个人和企业的碳账户,将用户生活、生产场景中的碳减排行为换算为银行专门账户中的碳积分,引导用户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消费理念,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意识,推动实现从生产端到消费端的全面碳中和。积极对接各地“碳普惠平台”,鼓励将企业的绿色金融业务所对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和企业办理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业务情况折算成对应的碳积分,并将碳积分与相应的金融服务挂钩,在额度、利率、期限、流程等方面提供一定优惠及便利。探索建立绿色农产品信贷审批专属信用评价模型和体系,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信用评价核心指标作为贷款发放重要参考因素,实行阶梯费率定价机制。积极推广“低碳贷”等个人碳金融产品,鼓励通过挖掘银行账户系统蕴含的绿色支付、绿色出行、绿色生活等大数据,从纸品用度、交通碳排、用水用电等多维度折算对应的碳积分,并将“碳积分”应用于个人信用评级、信用贷款、保险等金融场景。
(三)探索金融科技赋能。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数据化运营收集分析市场数据,加大对绿色普惠企业发展前景的研判,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发展绿色供应链金融,依托龙头企业为上下游小微、“三农”客群提供专属金融服务,简化绿色普惠业务办理流程,合理确定准入门槛,提升场景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深化绿色普惠业务的全流程线上化改造,推出“短平快”线上金融产品,推广“林权在线调查抵押管理系统”等在线办理系统,在提升效率的同时注重改善体验,降低业务耗能和排放,满足客户足不出户“一站式”办理业务的需求。
(四)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将小微企业纳入服务范围,有针对性地发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服务,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抵(质)押融资等新型业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古屋贷等金融产品创新,以收储、托管等形式进行资本融资,用于周边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古屋拯救改造及乡村休闲旅游开发。支持地方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大对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品牌培育和保护,提升生态产品溢价。支持保险业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深度参与绿色农业、县域富民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为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提供风险保障,进一步扩大生态农业覆盖面。加快发展气候保险,积极服务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支持保险公司在洪水、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等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升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五、完善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融合发展环境
(一)优化绿色普惠金融政策保障。积极配合我省林权、碳排放权交易等绿色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各类要素资源市场流通变现能力,扩展抵押品范围。打通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的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的支持力度,推动设立绿色普惠专项基金。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碳普惠制”,建设区域性碳普惠制推广平台,开发相应的碳普惠方法学,将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具体化为数值,并赋予一定价值,构建商业运作、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融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二)深化绿色普惠金融线上专区建设。推动绿色普惠金融数字化发展,探索完善“亲清平台”“金服云”等信息服务平台,将小微企业和农户的用户信息、征信信息、环保监察和执法信息,以及工商、税务、海关、民政、国土等部门的信息接入,整合、归集关键部门信息和商业银行采集的线下涉绿信息,实现普惠绿色信息“共享、共采、共用”,推动运用企业和项目认证、绿色小微企业增信、绿色普惠资金撮合等功能。协助推动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规范,依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生态产品权责归属,解决生态产品确权、流转难题。
(三)强化绿色普惠金融宣传和总结。进一步发挥省局“面广”和监管分局“点深”的优势特点,统筹推进绿色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同推动各地区绿色普惠金融发展。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绿色普惠金融,推广绿色普惠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做法,提升全民绿色意识和金融素养。定期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推广绿色普惠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做法。各监管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工作推进情况的梳理总结,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绿色普惠金融发展情况统计表,每半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的良好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附件:绿色普惠金融发展情况统计表
绿色普惠金融发展情况统计表(银行填报) | |||||||
填报机构: | 统计日期: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投向领域 所属绿色产业 | 小微领域 | 涉农领域 | ||||
小微企业贷款 (全口径) | 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 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不含票据融资合计 | 普惠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不含票据融资合计 | 涉农贷款 (人行口径) | 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法人 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不含票据融资合计 | 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合计 | ||
A | B | C | D | E | F | ||
1 | 节能环保产业 | ||||||
2 | 清洁生产产业 | ||||||
3 | 清洁能源产业 | ||||||
4 | 生态环境产业 | ||||||
5 | 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 ||||||
6 | 绿色服务 | ||||||
7 | 采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的境外项目 | ||||||
8 | 绿色贸易融资 | ||||||
9 | 绿色消费融资 | ||||||
10 | 合计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复核人: 联系电话: | |||||||
备注: 1.所属绿色行业分类依据,见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S68绿色融资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2.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口径为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S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合计,口径见《S63(241)填报说明》 3.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同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口径。 4.“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不含票据融资合计”“普惠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不含票据融资合计”“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法人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不含票据融资合计”“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合计”统计口径见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指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投放的贷款。 |
绿色普惠金融发展情况统计表(保险填报) | ||||||
填报机构: | 统计日期: | 单位:万元、件 | ||||
序号 | 投保主体 统计科目 | 普惠领域主体投保情况 普惠领域主体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市民、脱贫人口、城镇低收入人群、老年人、残疾人 | ||||
保单数量 | 原保险保费收入 | 保险金额 | 赔付件数 | 赔款支出 | ||
1 | 1.环境、社会、治理(ESG)风险保险业务 | |||||
2 | 1.1气候变化风险类保险 | |||||
3 | 1.1.1巨灾保险 | |||||
4 | 1.1.2碳保险 | |||||
5 | 1.1.3其他 | |||||
6 | 1.1.A涉及绿色产业的保险业务 | |||||
7 | 1.2环境风险类保险 | |||||
8 | 1.2.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
9 | 1.2.2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 |||||
10 | 1.2.3其他 | |||||
11 | 1.2.A涉及绿色产业的保险业务 | |||||
12 | 1.3社会治理风险类保险 | |||||
13 | 1.3.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14 | 1.3.2其他 | |||||
15 | 1.3.A涉及绿色产业的保险业务 | |||||
16 | 1.4其他 | |||||
17 | 1.4.A涉及绿色产业的保险业务 | |||||
18 | 2.绿色产业保险业务 | |||||
19 | 2.1生态环境产业 | |||||
26 | 2.2清洁能源 | |||||
32 | 2.3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 |||||
37 | 2.4节能环保产业 | |||||
38 | 2.5清洁生产产业 | |||||
39 | 2.6绿色服务 | |||||
40 | 2.7其他 | |||||
41 | 3.绿色生活保险业务 | |||||
42 | 3.1新能源汽车保险 | |||||
43 | 3.1.A涉及绿色产业的保险业务 | |||||
44 | 3.2非机动车保险 | |||||
45 | 3.2.A涉及绿色产业的保险业务 | |||||
46 | 3.3其他 | |||||
47 | 3.3.A涉及绿色产业的保险业务 | |||||
48 | 4.合计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复核人: 联系电话: | ||||||
备注: 1.统计科目填报口径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3号) 2.投向主体中,部分口径见下: (1)小微企业: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最新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农户: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3)新市民: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4)脱贫人口:指原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但未撤档的人群。 (5)城镇低收入人群:经政府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6)个体工商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参考常规概念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