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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

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4〕21号

各市场成员:

2023年11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了《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标委公告〔2023〕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指南》)。为做好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与《指南》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根据《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指南》等相关自律规则,现对存续和新注册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存续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参照《指南》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已完工项目可披露完工时间节点)、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

针对环境效益情况,鼓励发行人在2023年年报中参考《指南》中《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相关要求披露,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披露的,2023年年报可豁免披露,但后续年报需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发行人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上半年度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鼓励参照《指南》内容披露相关信息。

二、新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

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文件中披露绿色项目的,应参考《指南》中《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相关要求披露环境效益信息,并对存续期环境效益信息披露进行约定。例如风力发电项目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三级目录3.2.2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与运营相关标准,结合《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须披露必选指标(节能量及二氧化碳减排量),鼓励披露可选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减排量)。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形式

发行人可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也可通过单独文件披露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应采用单独章节;单独文件披露的,文件名应为《XX公司XX年度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披露形式应按照《指南》中的《绿色债券存续期定期报告模板》进行披露。

四、实施及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包括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新注册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场创新部  余聪

联系方式:010-66539218  18500970526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年1月31日

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