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银发〔2024〕181号)精神,推动扎实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更好服务美丽内蒙古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联合印发《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方案》。
附件
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 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银发〔2024〕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我区扎实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切实服务美丽内蒙古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将绿色金融服务亮丽内蒙古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总体安排,坚持深化改革、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系统推进,更好发挥绿色金融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美丽内蒙古建设融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以绿色金融高质量支撑美丽内蒙古建设。
(二)工作目标。立足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任务,持续做好金融支持全区绿色发展。全区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绿色金融工作机制持续优化。保持绿色贷款稳步增长,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明显增强。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更加丰富,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绿色债券融资规模逐步扩大,绿色保险和绿色基金加快创新,绿色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拓展。
二、开展金融支持内蒙古绿色发展行动
(一)开展金融支持内蒙古节能降碳行动。
提高可再生能源运用。鼓励金融机构针对自治区风能、光伏、氢能和储能等新能源产业,加大中长期贷款发放,聚焦新能源全产业链,提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保障。加大对清洁能源的信贷投放,推进内蒙古重点地区清洁取暖改造。鼓励保险机构为能源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积极开展能源企业项目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等业务,推进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
有序开展转型金融标准试用工作,支持自治区高碳行业低碳转型。推动搭建转型金融项目库,指导银企有效对接,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严防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煤电行业转型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合法第三方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有效覆盖企业融资需求。完善转型金融业务风险监测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对转型金融项目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健全转型金融双方主体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优化气候投融资服务。积极推进包头市气候投融资试点 工作,完善气候友好型企业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流程,建立气候变化投融资动态项目库,加大对入库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建立企业碳账户,探索开发基于碳账户数据的碳足迹挂钩贷款,创新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等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气候投融资项目发行绿色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碳排放强度、绿电使用占比等指标为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低碳、零碳园区建设金融服务。
促进低碳城市高质量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呼伦贝尔市和乌海市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积极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交通绿色转型等在金融领域应用场景。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完善与碳账户信息挂钩的授信审批、利率定价和风险防控机制,创新开发个人碳金融产品,推广“碳账户+”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等绿色消费活动提供金融服务,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倡导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保险,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服务。
(二)开展金融支持内蒙古污染防治行动。
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推进金融支持石化、化工、制药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以及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产业园区、城镇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推进重点河湖管网建设。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支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包括煤矸石、粉煤灰等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协同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项目。积极开展排污权质押贷款业务,探索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持续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深化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解认识,提升污染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建立全区EOD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质量,推动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性较高关联产业项目有效融合。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模式创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EOD项目给予支持和整体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在落实风险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在尽职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投放等方面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加大美丽城市建设金融支持力度。将城市开发与美丽城市建设有效挂钩,推动一批美丽城市建设项目,系统谋划、统筹实施典型城市编制美丽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以城市为载体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将美丽城市建设项目按程序纳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发挥政银合作、中长期贷款优势,创新融资模式,支持美丽城市建设项目。
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金融支持。聚焦美丽乡村建设,认真学习千万工程经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围绕农村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等重点领域,开发人居环境贷款产品。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交由合格主体实施,在收益自平衡和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综合融资支持。
(三)开展金融支持内蒙古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支持《内蒙古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战略行动计划(2023-2030年)》中优先行动领域和优先项目。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支持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特色金融产品,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盘活矿区自然资源,开展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协同试点示范。推动建立重点行业和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发展碳汇指数保险,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
推进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围绕自治区“三北”工程六期规划和三大标志性战役(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沙地歼灭战、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实施方案阶段性目标任务,研究谋划荒漠化系统治理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定制综合授信、专项融资、资金结算一体化的专项金融服务方案,支持沙地治理。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动发行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解决防沙治沙项目资金问题。探索“金融+绿电”机制,加大对风电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促进“光伏项目防沙治沙”和“板下经济”有机结合。
落实好金融支持自治区节水行动。利用好“节水贷”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向各类金融机构推送符合条件的节水型企业、节水服务企业、节水项目,鼓励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对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领域的信贷需求优先保障信贷资源,加大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对纳入“节水贷”服务范畴的企业和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加强定期总结和经验交流,进一步推动“节水贷”业务增量扩面。
三、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
(一)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抓住碳减排支持工具政策延期窗口,充分发挥其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企业及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巩固全区碳减排贷款投放量在全国范围内的领先地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申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重点支持绿色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首贷户”、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
(二)强化绿色融资支持。加大绿色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投资绿色债券。推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技术等领域绿色保险业务发展。积极宣导交易所债券市场绿色资产证券化融资政策和债券产品优势,支持辖区企业通过发债盘活存量资产,满足资金需求。加强募集资金监管,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强化与地方政府及交易所的协同,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支持符合政策要求、投资收益稳定、代表地区资源禀赋的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形成梯队,有序申报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助力辖区资本市场提质扩容。
(三)拓展生态资源要素融资渠道。积极发展以林权碳汇预期收益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等为质押物的特色生态信贷产品。完善金融赋能林草碳普惠交易机制建设,立足林草碳普惠产品服务平台,形成规则清晰、类型丰富、形式多样、发展可持续的林草碳普惠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为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提供支持。
(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效。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内蒙古分行发挥政策性金融逆周期调节作用,重点做商业性金融干不了、干不好的业务。全国性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积极争取总行信贷支持,发挥网络渠道、业务功能协同等优势,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地方法人银行坚持办“简单的金融”,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针对性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险机构要围绕绿色金融发展重点,持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优化业务结构。证券基金类机构要遵循绿色投资理念,培养长期价值投资取向,树立绿色投资行为规范。强化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设置绿色金融专业部门或分支机构,出台专项激励制度,配置专项资源,组建专业团队,设置专岗专职,打造专业化队伍,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量。
四、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
(一)健全融资运行保障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依据转型金融标准开展转型金融实践,优化绿色低碳转型领域授信管理,在组织架构、授信政策、资源配置、资金定价等方面进行适当倾斜,探索将碳排放强度、碳减排量以及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纳入差异化授信审批流程。深入贯彻落实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政策,推动金融机构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创新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助力绿色金融发展。
(二)打造环境监测评估机制。强化对客户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纳入业务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智慧化平台建设,监测网络建设及智能化改造,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支持企业加强高新监测仪器自主研发,并推进在碳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等领域的应用。推动火电行业先行开展环境、社会与治理(ESG)评价试点。引导推进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加快建立并应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推动标识解析、数据沙箱等数字可信技术应用,实现监测活动全程受控、监测信息可追溯防篡改。
(三)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加快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按照真实、及时、一致、连贯的原则,及时主动向社会披露碳排放、碳减排等环境信息,以及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业务情况。加强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培训和指导,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效率和质量。
五、强化协调联动和组织保障
(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共同建立信息共享与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银企对接工作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搭建对接平台,发挥政策协同合力。
(二)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共享企业和环保信息,指导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控,做到更好“识绿”,有效防范“洗绿”“漂绿”等风险。
(三)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分领域、分机构做好绿色金融统计监测,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领域支持力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机制。总结推广绿色金融创新成果,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对工作成效进行宣传推介,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