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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林业碳汇

林业碳汇 - 第1张

相关概念

林业碳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 增加森林碳汇,吸收(或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政策、管理和碳贸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和机制。

林业碳汇项目:是指在某区域内,在确定了基准线的土地上,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对造林/营林及其林木(分)生长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开展的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造林/营林活动。

林业碳汇量: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净增量,而非储存量。

目前已公布的林业碳汇开发相关方法学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

使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造林碳汇项目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包括:

(1)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其中,“规划造林地”是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可用于造林绿化的用地空间,体现了造林土地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不符合森林定义”,即排除了属于森林经营范畴的造林活动(如伐前更新、林冠下造林等),鼓励在难以天然更新成林的土地上以人为的方式营建和恢复森林。

(2)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或具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土地证、林权证。本条要求主要规定了土地、林木以及减排量的权属必须清晰,不存在争议,这是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必要条件。

(3)项目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400m²。这主要是与国土空间规划对于最小图斑面积的最新要求相一致。对于2019年以前开始的项目,仍然要求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666.7m²。

(4)项目土地不属于湿地。主要考虑到在湿地上造林会因扰动土壤造成大量的碳排放,这不符合造林增汇的目的和要求。

(5)项目不移除原有散生乔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径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总计不超过项目边界内地表面积的20%。这主要是为了减少因造林活动引起的排放。

(6)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主要也是为了限制和减少因造林活动引起的碳排放。不鼓励在项目计入期内皆伐后重新整地造林,从而反复扰动土壤引起碳排放的活动。

(7)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本条是为了限制因火烧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8)项目不会引起项目边界内农业活动(如种植、放牧等)的转移,即不会发生泄漏。本条是为了限制因造林活动引起的转移至项目边界外的温室气体排放。

(9)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造林碳汇项目开发的两个关键时间点:

(1)申请登记的造林碳汇项目应当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2)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分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产生时间应当在每期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

项目寿命期限应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项目边界内林木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之内。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即项目边界内首次实施整地、播种或者植苗的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短时间不低于20年,最长不超过4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为确保项目业主的减排量收益,方法学建议项目业主在减排量计入期开始后,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项目减排量的核算和核查。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开发碳汇项目中免于论证额外性的条件:

(1)在年均降水量≤400mm的地区开展的造林项目;

(2)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的造林项目;

(3)属于生态公益林的造林项目。

项目审定与核查机构

机构名称机构批准号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NCA-R-2002-001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02-005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CNCA-R-2002-012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NCA-R-2002-105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CNCA-R-2024-1364